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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論》 因川普關稅而陷入困境的中國「SHEIN村」

    0 分鐘前

    在美國、日本等國家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中國電子商務網站SHEIN,因為川普政府的關稅措施,而受到沉重的打擊。在中國南部的廣東省廣州市,有一個被稱為「SHEIN村」的地區,這裡密集分佈著為SHEIN供貨的服飾工廠。隨著美國加大對中國的關稅攻勢,一些工廠因為訂單大幅減少而陷入困境。與美國的貿易戰「將傷害像我們這樣的底層工人,並使我們更加貧窮」,面臨失業威脅的移工們心情低落地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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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書 【0816浩鼎內線交易案】別再誘導了!

    2018.08.20 | 13:29

      浩鼎內線交易案第6次審理庭   時間:107年08月16日 09: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審  判 長:郭惠玲  法官   受命法官:林妙蓁  法官 陪席法官:李郁屏  法官 檢 察  官:馬凱蕙 檢察官                文/法操司想傳媒 本次開庭,進行證人鄭安理的詰問程序,由被告許秀美的辯護人進行主詰問,檢察官進行反詰問。鄭安理醫師現為台灣大學醫學院內科特聘教授暨腫瘤醫學研究所所長、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院長,參與過多次國內外以及大型跨國醫療試驗計畫,也是此次浩鼎專家會議受邀人。本次詰問程序著重在浩鼎2015年8月28日專家會議中,如何評價CR和LR數據的差異、浩鼎最後決定採要採CR或LR的原因,以及復發人數無法達到289人是否代表試驗失敗。 證人:統計數字有參考價值但不是絕對,是否成功仍要等解盲才會水落石出 辯護人詢問證人2015年8月28日專家會議當天,如何說明分別以CR、LR判讀下的各項資料以及各項統計數值,證人表示因為CR是把X光片送到國外,由X光片專家單純客觀判斷,但缺陷就是並沒有接觸到病人;LR則是醫師除了看到X光片之外,因為試驗對象就是他的病人,所以還可以藉由病人主訴、腫瘤指數,和醫生觀察病人體重有無顯著減輕等等症狀,來判斷是否惡化,缺點則是可能過於主觀,但兩種判讀方式各有優劣,目前就何種比較有參考價值並沒有定論,也沒有規定一定要採哪一種方式判讀。因此雖然證人個人的意見是認為採LR會比較正確,但因為在解盲前的數值都只是估算出來的,也曾經發生過預估情形和最後結果完全相反的例子,所以基本上並不會太重視估算數值,還是會以最後解盲的結果為準。 辯護人也詢問當時在知道復發人數無法達到289人標準的狀況下,對這個試驗計畫有沒有表示意見?證人再次表示當時只是覺得可能採LR會比較正確,但因為試驗結果會成功或失敗還是要等到解盲之後才能知道,而且也確實曾經發生過解盲前數據未達標準,但最後新藥還是成功的案例,所以當時並沒有特別表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66-2條第1項規定:「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也就是反詰問的內容必須限於主詰問的範圍內,而檢察官的反詰問中,則是除了2015年8月28日專家會議之外,還詢問了證人和五名被告的交情、本身或家人是否持有浩鼎股票、浩鼎是不是為了要參加2016年的ASCO會議才解盲等等,直到檢察官問到當時主管機關是否要求申請藥證必須要有兩個樞紐試驗時,辯護人才異議檢察官的問題已經超過主詰問範圍太多。 同一個題目一直誘導,改了之後的問題還是在誘導! 本次訊問證人,檢察官的行為還是存在很多問題。例如詢問當時主管機關是否要求申請藥物證應該有兩個樞紐實驗時,證人已經回答那只是一種最嚴格的標準,但檢察官卻跳針一直問「當時的情況否還是要求要有兩個樞紐試驗?確實有這樣的要求嗎?」,遭辯護人異議之後才作罷。除此之外,檢察官仍然多次以「我是跟你確認不是幫你結論,所以是________對嗎?」,試圖「再次解釋」證人的意思,並遭到審判長制止。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66-1條第3項本文規定:「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在另開的主詰問程序中,檢察官詢問專家會議後續狀況時又再次誘導證人,遭辯護人異議成立後,連續修改了兩次問題都還是在誘導,最後檢察官更是直接放棄了那個問題。而且檢察官看起來似乎不認為自己在誘導,難道檢察官認知的「誘導」和大家不一樣嗎? 庭期最後,檢察官表示由於即將進行職務調動,因此是否要聲請以證人身分訊問各個被告等等事項,都要等和後面接手的檢察官協調後才能確定,希望法官延後聲請的時限,但審判長最後並未延後時限。 接下來還有6位證人的詰問程序要進行,希望接手本案的檢察官能迅速進入狀況,讓訴訟程序更順利的進行。下次開庭,訂於2018年8月27日,進行證人楊泮池的訊問程序,就讓法操持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延伸閱讀: 【0809浩鼎內線交易案】檢察官你在急什麼? 【0730浩鼎內線交易案】惡化人數不如預期,試驗到底是成功還是失敗? 【0719浩鼎內線交易案】檢察官到底在搞什麼鬼?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 投書 【遠雄案系列】訊問筆錄究竟要一字不差還是節錄就好?

    2018.08.20 | 12:06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08月16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再次針對遠雄案進行準備程序。這次的準備程序主要處理被告許銘文、蔡秀芬、顏正雄三人是否於台灣建築中心任職期間,在大巨蛋案中圖利遠雄建設。 這次只有許銘文否認犯罪 本次程序法官共傳喚3名被告到庭,這三名被告中,蔡秀芬、顧正雄二人不僅自白承認犯罪、並願意供述其他被告(應該就是許銘文)的相關事證,希望法院依照證人保護法的規定從輕量刑。 許銘文則主張,自己僅是單純的行政職,並沒有相關的專業,對於報告中的事情仍然尊重專業人員的意見,自己並沒有介入,也完全沒有參與審議會的討論程序。同時他也說到,案件報告最後都送回台北市政府,而台北市政府有審核的權限云云,自己並不是最終決定者。 檢察官的訊問筆錄和律師提出的訊問錄音逐字稿厚度天差地遠 許銘文的辯護人指出,他們覺得檢察官的訊問筆錄,可能有所疑慮。他指出,經過他們將訊問錄音做成逐字稿以後,分別有60多頁及40多頁的量;但檢察官的訊問筆錄竟只有短短不到10頁,他們認為並不妥適,希望法官能勘驗這些證據。此外,律師也指出檢察官在某些時候對證人說話「較為大聲」,可能屬於不正訊問的狀況、而證人在檢察事務官面前做成的訊問筆錄沒有請證人具結,也應該不具證據能力。 針對律師的問題,檢察官則反駁: 檢察官在訊問時做的筆錄是扣掉一些口語之後做成的,也都有經過證人、共同被告、及陪同他們到場的律師看過並簽名,並沒有與他們的說法不符。他們也沒有在訊問程序中,做出任何可能是不正訊問的行為。 筆錄本來就是擇要記載,而不是逐字記載。如果律師認為要逐字記載才行,他可以舉出上百個法院沒有逐字逐句作成筆錄的例子。 檢察事務官在對證人進行訊問的時候,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來就不需要具結,所以就算沒有具結也不會違法。 廉政官和檢察事務官在刑事訴訟法上都被當成是司法警察官,但律師認為同樣未具結,在廉政官面前合法、在檢察事務官面前就違法,根本自相矛盾。 最後,因為律師在今天開庭前才提出爭點整理的書狀,檢察官認為無法立刻進行爭點整理,因此法院先諭知候核辦,並提醒律師要提前遞交書狀,未諭知下次的開庭時間。 筆錄應該要全文記載 依照目前的刑事訴訟法來看,檢察官做成的訊問筆錄、法院做成的開庭筆錄,都不以逐字逐句紀錄為必要,而是只要將對話的重點加以記載、並由當事人確認有沒有誤即可。 但是,這樣的狀況真的好嗎? 任何事情經過「精簡」後,若是僅憑精簡後的文字來看,要能完整掌握事情的全貌真的十分困難。在有些狀況下,看似無關緊要的部分,反而會是重要關鍵。因此我們認為,即便筆錄中會充滿各種口語化的文字,但仍然要全文逐字逐句記載。同時,法院也應該要將訊問時的錄音檔拿出來比對筆錄是否有問題,才能清楚掌握案件狀況。 此外,一直以來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的筆錄,都因為刑事訴訟法有意迴避而不用具結。但是每一份筆錄對於案件的偵辦都十分重要,也都應該要讓證人在供前或供後具結,才能確保證言的真實性。因此我們認為,立法者應該要將司法警察官詢問也納入必須具結的範圍,例如可以採取訊問後,由檢察官到場要求證人具結的作法,才能避免此類筆錄之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屢屢遭質疑的問題。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 投書 你知道養貓狗,依法要節育嗎?

    2018.08.03 | 17:09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為了要降低寵物棄養率、流浪動物數量,所以要落實動保法的規定,若在今年10月以前,未將寵物節育者,將開罰5萬元。由於只有有植晶片的寵物才能管理,不少民眾抱怨,幫自己的寵物植晶片反而變成懲罰的對象。但為什麼台北市政府可以開罰呢? 飼主應幫特定寵物節育 為了保障寵物不隨意被販售,動保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都不能販賣特定寵物。同條第3項更規定,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若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但什麼是特定寵物呢?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動保法第22條所規定的特定寵物,指的是犬、貓。所以目前有在台北市,已辦理登記的飼養犬貓總共有20萬3398隻,但根據台北市動保處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止,仍有8萬5427隻未進行絕育。 我就是不想要幫我的寵物絕育,難道不行嗎? 和寵物建立深厚的感情後,自然而然會有想要讓他的基因可以延續的想法,我只是想養我的寵物的後代,難道不可以嗎?又或者只是想要讓寵物有一副健全的身體難到不行嗎?答案是當然可以的。 雖然動保法規定飼主應幫寵物絕育,但其實是有但書規定,「飼主可以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就可以免絕育」。「申報」依據申報特定寵物免絕育及繁殖需求應注意事項,需填具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其中的內容有寵物和飼主的基本資料以及繁殖管理說明。「繁殖管理說明」共有三大項內容,「免絕育之原因」、「避免造成特定寵物繁殖之飼養管理措施(如公母分籠飼養禁止接觸)」、「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若寵物有繁殖同樣也有申報書,必須申報「寵物繁殖期間」、「繁殖後飼養管理措施」、「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動物生命權,應該要尊重、保障 這樣的立法雖然立意良善,但要幫寵物絕育,其實需要花費相當的費用;政府有提供制式申報書,但還是要傳真、郵寄、親送等方式向各地動保處逕行申報,且在寵物未植晶片的狀況下,其實是相當難追蹤的。 另外,雖然並非100%節育,但這樣以節育為原則的立法,是否侵害了動物繁衍後代的最基本的生命權呢?當然法律體系是以人為出發點,但幫動物絕育真的只是如同將機器的零件拆除這麼簡單嗎?在我們提倡尊重動物生命,而有動物保護法的立法時,動物最基本的繁衍後代的權力,是否也該被尊重呢?畢竟節育手術做下去了,就是不可逆的了。 但依目前法令的規定,仍然是以絕育為原則。依法台北市政府的確是可以進行開罰的。所以若有收到台北市政府通知的民眾,如果不想給毛小孩一刀,那還是快去幫毛小孩填一份免絕育申報書吧! 更多動保法文章: 殺狗吃狗肉,動保法會怎麼處罰? 疏忽照顧使小狗慘死,因為「沒有故意」,就沒事? 不負責任丟下樓,法律責任逃不掉!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 投書 原住民族日紀念文

    2018.08.03 | 17:08

    圖片來源:總統府 文/法操司想傳媒 日前新任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上任後,堅持使用羅馬拼音標示阿美族姓名引起正反兩派的意見,有支持尊重原住民族文化,不應該強迫原住民族改用漢人的名字、用漢字標示姓名;但也有人認為根本不知道用羅馬拼音寫的原住民族姓名怎麼唸,反而增加困擾。由此可知原住民與漢人不論在傳統文化、習慣、價值觀等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異,除了Kolas Yotaka發言人的姓名爭議之外,還有許多與原住民族文化有關,且引起廣泛討論的事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原住民族正名歷史 不論是清朝時期乃至日治時期,對原住民的稱呼都不是由原住民自己決定,許多稱呼更帶有歧視與汙名化的意涵,直到1994年增修憲法第9條第7項,正式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後,原住民族才終於得到自己決定的稱呼。為了紀念這一段歷史,行政院也透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明定每年的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 司馬庫斯倒木案與獵槍案 司馬庫斯部落三名泰雅族人遵照部落會議的決議,將被颱風吹倒的櫸木部分殘木帶回部落美化環境,因而被指控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一審法院只把這個案件當作一般的山老鼠盜採林木案件看待,二審法院雖然「同情」三人處境和狀況,但還是判定三人有罪。直到發回更審後,法院終於肯認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有其本身的歷史淵源與文化價值,本於多元主義的觀點,在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內,應該尊重原住民的傳統習慣,不能直接以非原住民族的觀點評價,三人最後獲判無罪。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狩獵案件,因為年邁的母親想要吃野味,王光祿便到山區狩獵,獵到一頭台灣長鬃山羊與一頭山羌後,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在最高法院審理過程中曾經首開先例進行法庭直播,讓所有關注這個案件的民眾能夠參與審判過程。目前案件由最高法院法官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王光祿的律師團向司法院遞交釋憲補充理由狀,原住民聲援團體也連署希望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讓大法官們不單單是從法律文件上認識原住民,也能藉由原住民親口的陳述與表達,理解原住民的狩獵文化與價值觀。 原住民文化需要被理解與尊重,法律制度面也應該有所回應 原住民有許多文化和傳統甚至可以說在法體系都和漢人文化或是源於歐陸的法律體系存在很大差異,以漢人的角度和眼光可能不易理解,像是阿美族和卑南族是母系社會,這樣在身分法的體系就可能和現行法律制度有些要調和之處。但同樣是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人,應該都要互相尊重並享有平等的地位,對不同的文化與價值觀應該彼此尊重與包容,才能享有和諧的生存空間。原住民族基本法在2005年就已經制定,但至今還是持續發生像司馬庫斯倒木案和獵槍案這類,把漢人所採主要源於歐陸的法律和價值觀強加在原住民身上的案件,顯示原住民在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可能仍然不足。或許在未來可以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處理關於原住民相關民事和刑事案件,甚至在一定範圍內可以依照原住民自己族群的法律規範或習慣來適用,讓原住民族在法律程序和實體上得到更完整的保障。 延伸閱讀 yapasuyongu akuyana委員:原住民族與司法改革 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 傳統與法制的衝突與調和 司法更加透明公開!王光祿案最高法院首次法庭直播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 投書 花蓮檢察官事件,我們可能忽略掉哪些事情?

    2018.08.02 | 09:46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花蓮傳出有檢察官疑似因女兒在幼稚園遭到霸凌,後前往女兒所就讀的幼稚園質問老師為何沒有處理的情況,引起社會大眾的一片罵聲。目前,本案涉案檢察官已經花蓮地檢署起訴,當事人也已經發表道歉聲明。 本次案件關於檢察官的問題在其他新聞媒體及學者的粉絲專頁上都已經有過討論,我們這邊就不再重複討論這個主題。今天就來聊聊的,是關於這件事背後的疑似霸凌案件的處置、及媒體對於這個議題的處理方式。 幾乎完全沒在討論霸凌問題 本次事件的導火線,應該可以說就是幼稚園的霸凌案件了。但是這個案件後來怎麼了呢?小朋友究竟有沒有被霸凌呢?有人要負責嗎? 答案是根本沒人知道,可能在現時也根本沒人關心。 霸凌問題一直以來都被大家所重視,也被大家所忽視。而在校園霸凌問題中,學校的老師、學生的家長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果老師、學生家長對於學生或小孩的狀況沒有警覺,又或者是抱持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而未積極處理,可能就不適當了。 一直以來,台灣的家長及老師總是會認為小朋友很乖、不會去霸凌人;或者是認為小孩子就只是打打鬧鬧,怎麼可能會霸凌。但是,小孩就真的不會霸凌嗎? 應該說,小朋友可能對於自己正在進行的這件事叫做「霸凌」根本完全沒有意識,也就有點像是欠缺對法律的不法意識一樣,可能會以為這樣做是沒有錯的。但是,這樣的狀況其實需要被導正,如果老師並未積極介入這樣的問題,讓小孩繼續霸凌同學;又或者甚至連被霸凌的小朋友的家長都認為這只是小事,而反而責怪自己的小孩沒有和其他小朋友好好相處時,就成了非常大的問題。 此外,除了小朋友本身有意無意的霸凌以外,老師可能自己也是霸凌的人,這在之前的《忽視是霸凌的幫兇!霸凌的種類與法律責任》一文中,就曾提到過老師帶頭霸凌學生的案例,實務上也有一些已經經判決確定的案件(如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判決),此案也剛好是和此次新聞議題中的幼兒園是同一體系。可見這樣的問題並不是不會發生,而是有沒有被忽略。 因此,本次案件中除了檢察官可能涉及的的法律問題需要釐清以外,我們也呼籲花蓮地檢署應該要針對該幼兒園究竟有沒有教師霸凌事件、或未盡監督責任,至少簽分他字案進行調查,以避免未來還有其他小孩子可能面臨被霸凌的情形。 媒體應該要經過查驗、且中立客觀報導 除此之外,本次案件也出現了和過去其他案件相同的問題,那就是報導的中立性及正確性。 以本次案件為例,就有以下幾個問題: 新聞後續持續報導該檢察官的出身背景、學歷等等,但與本案所涉可能的法律問題之間的關聯性究竟在哪裡呢? 某報紙的新聞中提到小孩被檢察官指著質問,但是該新聞照片中檢察官看的方向明顯不是小孩,配圖似乎有些問題。此外, 該名檢察官在道歉新聞稿中也澄清,新聞中說他罵的小孩其實是自己的女兒,那又似乎跟新聞的說法不符,這方面可能還需要記者再查證,如果真有誤解,報導的媒體甚至也應該公開更正澄清才對。 在多個新聞報導中雖然都曾說到為了幼稚園兒童的權益等等說詞,但這樣反覆讓這些小朋友的影片一直出現在電視上,真的就有保障到小朋友的權益嗎? 我們期待的新聞報導,是能夠中立地報導各種事件,像是日本NHK那種報導模式。然而,從過去的許多案件中,新聞鋪天蓋地式的不中立報導常常引發社會大眾對當事人的誤解,例如南港小模命案中的閨蜜就是個例子,即使透過法律體制已經釐清,但是對其等的影響,卻仍難以抹滅。《法操》在此呼籲新聞媒體應該要正視這樣的問題,而不是一昧地以如同歐洲中世紀進行獵巫的報導方式來處理新聞事件。 我們期待未來社會會更好 該檢察官所為究竟是否真涉有起訴書中所載的犯行,就應該在法院的空間中來處理,是否應該要應負起的行政責任,也就交由法務部和相關單位來處理。可是就此一事件所突顯出新聞媒體的不中立報導問題、及可能有小朋友受到的霸凌問題,並不應該就因此被大家忽略。《法操》所能做到的只有點出問題、並在能力範圍內盡量的讓自己去符合自己的標準。期待未來大家能更注意這些社會問題,使社會能夠更加和諧,《法操》也會持續與大家一同注意這些法律問題。
  • 投書 【法律電影】《一袋彈珠》:我不能說我是猶太人

    2018.07.26 | 21:44

    圖片來源:捷傑電影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proviewfilm/?hc_ref=ARRxXJMBvBEz_JMp8RkLEfryceQQvVg1V0Newf_znndE5GmnlzSuk388BjkMDLpDaGM&fref=nf 文/法操司想傳媒 ※本篇透漏部分劇情,請斟酌閱讀。 這是一部改編自真人真事小說的電影,小說作者是法國猶太裔作家喬瑟夫喬佛(Joseph Joffo),描述童年時期,一家人在納粹的迫害下,被迫逃離家鄉、四散流亡的故事。在納粹德國席捲歐洲時期,猶太人只能卑微的躲藏在一個個假身分下,企盼重生的黎明到來。 故事從一個幸福的猶太理髮師家庭開始,十歲的喬瑟夫和三哥莫里斯總是一起快樂的上學,一起玩著彈珠遊戲。喬瑟夫最喜歡一顆藍色彈珠,縱使它常常被輸掉。直到有一天,政府開始規定他們必須配戴黃色的猶太之星,學校、城鎮裡也變了一個樣子,變得不再友善,父親何曼要求喬瑟夫和莫里斯馬上離開巴黎,到尼斯和哥哥們會合。當時的喬瑟夫只知道發生了很嚴重的事情,必須乖乖聽話離開家、離開父母,但心裡渴望回到過去的心情就像用猶太之星換到的一袋彈珠一樣,原封不動的留在巴黎。 喬瑟夫和莫里斯很快地就無法按照原定的路線前進,因為危險已經朝著他們步步進逼。火車到站之前就跳車逃竄的人們、靠著付錢給邊境嚮導才能抵達的自由區,困境不斷考驗著兩人的意志,所幸他們靠著堅定的親情互相支持,平安的抵達尼斯也順利一家團聚。 但惡夢還沒有放過他們,沒多久後納粹進入義大利,一家人又被迫必須分離。何曼把喬瑟夫和莫里斯送入附近一個少年天主教訓練營。但他們因為太思念家人,於是和送貨員約定,趁著進城採買的時候順路回家看看家裡的狀況。在途中兄弟兩人受到納粹士兵的襲擊,被帶入了酒店改裝的猶太人盤查所,在裡面受到各種嚴刑逼供,喬瑟夫還感染了致命的腦膜炎。喬瑟夫正在意識不清的時候,曾經幫助過兄弟倆的猶太醫生告訴喬瑟夫:「只要你能像是抓住這顆藍色彈珠一樣,緊緊抓住你的生命不放棄,你一定可以活著離開這裡的」,最後喬瑟夫和莫里斯成功地離開了盤查所。 除了家人之間堅定的感情感人肺腑之外,《一袋彈珠》也呈現出納粹極權統治下法律、制度和人性扭曲的可怕,值得我們深思。四散的喬佛一家人最後能不能再次一家團聚?一起進電影院看看吧!
  • 投書 【浩鼎內線交易案】檢察官到底在搞什麼鬼?

    2018.07.20 | 14:54

    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內線交易案第2次審理庭時間:107年07月12日 09:30地點:士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審  判 長:郭惠玲  法官受命法官:林妙蓁  法官陪席法官:蘇珈漪  法官檢 察  官:馬凱蕙 檢察官                   本次開庭,進行證人徐麗娟的證人詰問程序,由檢察官進行主詰問,全部辯護人進行反詰問。徐麗娟畢業於中國醫藥大學醫學系,為醫藥品查驗中心的副執行長。本次除了詰問程序外,還另外進行了檢察官新提出的證據,進行證據能力的勘驗。就讓我們看看,耗費了一整天的庭期,究竟有哪些重點吧! 檢察官與法院協調提出證據? 法院嚴正澄清 本次開庭前,法院有請辯護人先至法院閱卷,因為檢察官提出電子郵件的附件,作為新證據。辯護人除了表示,是於開庭前日,才從書記官處收到光碟外,並質疑檢察官這份證據的出處來源,表示在卷內並沒有看到這樣的證據。檢察官本來想就證據內容進行解釋,但被法官打斷,請檢察官針對問題回答。 檢察官才表示,證據是從搜索浩鼎公司拿到的硬碟中,取得的電子郵件的附件。但由於當初只是單純針對郵件內容文字上作為證據,所以在卷內並沒有將這份附件印出。但是這項證據是包含在起訴證據編號32的證據中,附件在起訴時,也有一併的移送給法院。 針對證據,檢察官說明,這個證據是在與法院協調後才提出。法官此時馬上澄清,法院並沒有跟檢察官協調,這是關係到訴訟三方的關係,需要嚴正的澄清,法院絕對沒有跟檢察官協調任何事情,請辯護人放心。檢察官則修正,稱「鈞院希望我們提供此部分的證據」。 當庭提示證據勘驗 碰到技術問題 由於這項證據並沒有在先前的準備程序中出現,所以針對此部分的證據需要進行勘驗確定證據能力。而本次的證人詰問程序,也有可能需要提示這部分的證據。所以當庭開始進行勘驗。為了確保證據的來源,法官當庭從扣押的硬碟中,拉出要做為證據的部分,但由於檔案格式需要特殊軟體才能開啟,故為了開啟檔案還特別去請資訊室的人前來操作,耗費了不少時間。 而從上述的程序中,我們可以看到準備程序的重要。本次進行證人傳訊的程序,證人已經坐在證人席上,卻因為證據能力問題的討論,耗費了快一個小時進行確認,影響了訴訟的進程。 太多辯護人發言 影響訴訟進行、武器不平等? 在進行主詰問前,檢察官先提出,有鑑於上次庭期,多位辯護人提出異議最後都被認為無效,為了訴訟進行順利,不干擾訴訟,以及武器平等的考量,希望只有進行主要反詰問的一位律師,能夠對程序表示異議。並引出96台上3480判決,為避免重複詰問、浪費法庭時間,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辯護人對同一證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辯護人認為,異議是對檢方詰問方法提出的質疑,並非干擾訴訟進行。對此,法官則諭知,請每位被告推派一位辯護人,表示意見以及進行反詰。值得注意的是,上次的庭期,的確有許多辯護人,在檢察官發言時,有提出異議,但多是針對檢察官打斷證人說話或重複提問提出異議。整個過程中,審判長認為辯方律師異議成立的次數,也不像檢察官所認知的,幾乎都是無效的異議。 另外,請辯護人協助辯護,是憲法賦予被告的基本權利,是被告訴訟權最基本的保障。而本案的辯護人眾多,是因為被告眾多,每位被告都應該有受律師辯護的基本權利。為什麼檢察官會以很多辯護人可以表示意見,就認為武器不對等呢? 檢察官又再次以自己意志 錯誤重複證人答案 檢察官一直強調,在臨床試驗中「統計很重要」!這是每次開庭都會討論到的問題。而檢察官也一直拒絕承認,其實最後臨床試驗是否成功,由「臨床」「綜合判斷」!※ 本次開庭又再次出現檢察官鬼打牆的情形。在檢察官詢問證人:「統計的資料,是否以專案審查員的審查為主?」證人表示:「整個統計審查,有很多不同的部分,統計的部分也有很多不同的階層,會一直往上送審,最後在由臨床綜合判斷。」 而檢察官則是重複「所以統計審部分會以專案審查員的意見為主」證人並沒有回答,此時辯護人表示異議,認為檢察官錯誤節錄證人證詞。但檢察官則辯稱「我只是重新確認證人的回答,證人沒有回答,可以記載證人未回應」。法官則諭知,請檢察官不要對筆錄進行錯誤的誘導。 針對此部分,檢察官的辯解,實在讓人無法理解!與證人完全不同,完全相反的答案,卻說自己是在跟證人確認。不經讓人懷疑,到底是檢察官的統整能力有問題,還是剛剛在證人回答時,檢察官人其實不在現場嗎?不然怎麼可以完全忽視證人的回答,而自說自話呢? 另外,檢察官表示可以記載證人沒有回答。但檢察官感覺只是在統整,證人根本不會去針對這個問題回答。即便是在現場的人,都不覺得證人需要或會回答這個問題,要怎麼請聽錄音帶委外轉譯人員,記載證人未回答呢? 檢察官提示錯誤筆錄要證人確認 相信有在關心本案的人就知道,本案花了相當多的時間進行錄音錄影的勘驗程序,以確認筆錄記載正確。本次開庭檢察官卻提示先前已經重新繕打過逐字稿的「調查局筆錄原本」,提示給證人看。辯護人馬上就對此提出異議,表示檢察官提示錯誤的筆錄給證人。 檢察官則辯稱,沒有要錯誤提示,並表示當初筆錄並沒有記載錯誤,只是記載摘要。檢察官現在就是要讓證人確認筆錄的真實性。認為勘驗過後的筆錄,這麼一大串,要證人怎麼表示意見。對此審判長則諭知,檢察官錯誤引用當時筆錄記載,應修改問題。檢察官之後就表示不問筆錄的問題了。 又再一次,無法理解檢察官的行為。該部分的筆錄已經經過辯護人表示有問題,又花這麼多時間進行勘驗,檢察官卻以勘驗內容太多,作為引用錯誤筆錄的理由,真的是傻眼貓咪!如果法院真的同意檢察官提示這樣的證據,那我們先前的勘驗程序,難道只是一場夢嗎? 檢察官不知道主詰問不能誘導? 在辯護人詢問完證人後,由檢察官行覆主詰問,在檢察官問到惡化人數未達289有哪些可能時,檢察官列出兩個選項,請證人回答。此時辯護人立刻提出異議,表示這是誘導詢問。審判長則諭知異議成立。但檢察官表示現在是覆主詰問的程序,審判長則說明只要是主詰問,就是不能誘導。 刑事訴訟法明定,主詰問不能誘導詢問。會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聲請主詰問,主詰問的對象是自己的友性證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不能把想要的答案包裹在問題中,誘導證人回答。在這樣的理由下,不論主詰問,或覆主詰問,在這個程序中,證人不會因為變成覆主詰問就變成敵性證人,所以當然,覆主詰問也不能以誘導的方式為之。 本次開庭,除了這程序的事項外,也釐清了許多的實體事實,但礙於篇幅無法細細說明。針對本次的程序問題,審判長也都有做出適當的諭知,讓程序可以順利的進行。下次開庭,訂於2018年7月30日續行審理,屆時將進行證人賴怡君的詰問程序。就讓我們持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本次開庭的最後,檢察官首度承認,我們不能說解盲之後統計是最重要的的判斷基礎,但在還沒解盲前,統計非常重要,是試驗計畫的依據。 延伸閱讀: 【0608浩鼎內線交易案】冗長但必要的準備程序 【0621浩鼎內線交易案】檢察官勿忘公益代表人角色! 【0625浩鼎內線交易案】才第一次審理,證人就釐清許多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