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內線交易案第6次審理庭

 

時間:107年08月16日 09: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

審  判 長:郭惠玲  法官

 

受命法官:林妙蓁  法官

陪席法官:李郁屏  法官

檢 察  官:馬凱蕙 檢察官               

文/法操司想傳媒

本次開庭,進行證人鄭安理的詰問程序,由被告許秀美的辯護人進行主詰問,檢察官進行反詰問。鄭安理醫師現為台灣大學醫學院內科特聘教授暨腫瘤醫學研究所所長、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院長,參與過多次國內外以及大型跨國醫療試驗計畫,也是此次浩鼎專家會議受邀人。本次詰問程序著重在浩鼎2015年8月28日專家會議中,如何評價CR和LR數據的差異、浩鼎最後決定採要採CR或LR的原因,以及復發人數無法達到289人是否代表試驗失敗。

證人:統計數字有參考價值但不是絕對,是否成功仍要等解盲才會水落石出

辯護人詢問證人2015年8月28日專家會議當天,如何說明分別以CR、LR判讀下的各項資料以及各項統計數值,證人表示因為CR是把X光片送到國外,由X光片專家單純客觀判斷,但缺陷就是並沒有接觸到病人;LR則是醫師除了看到X光片之外,因為試驗對象就是他的病人,所以還可以藉由病人主訴、腫瘤指數,和醫生觀察病人體重有無顯著減輕等等症狀,來判斷是否惡化,缺點則是可能過於主觀,但兩種判讀方式各有優劣,目前就何種比較有參考價值並沒有定論,也沒有規定一定要採哪一種方式判讀。因此雖然證人個人的意見是認為採LR會比較正確,但因為在解盲前的數值都只是估算出來的,也曾經發生過預估情形和最後結果完全相反的例子,所以基本上並不會太重視估算數值,還是會以最後解盲的結果為準。

辯護人也詢問當時在知道復發人數無法達到289人標準的狀況下,對這個試驗計畫有沒有表示意見?證人再次表示當時只是覺得可能採LR會比較正確,但因為試驗結果會成功或失敗還是要等到解盲之後才能知道,而且也確實曾經發生過解盲前數據未達標準,但最後新藥還是成功的案例,所以當時並沒有特別表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66-2條第1項規定:「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也就是反詰問的內容必須限於主詰問的範圍內,而檢察官的反詰問中,則是除了2015年8月28日專家會議之外,還詢問了證人和五名被告的交情、本身或家人是否持有浩鼎股票、浩鼎是不是為了要參加2016年的ASCO會議才解盲等等,直到檢察官問到當時主管機關是否要求申請藥證必須要有兩個樞紐試驗時,辯護人才異議檢察官的問題已經超過主詰問範圍太多。

同一個題目一直誘導,改了之後的問題還是在誘導!

本次訊問證人,檢察官的行為還是存在很多問題。例如詢問當時主管機關是否要求申請藥物證應該有兩個樞紐實驗時,證人已經回答那只是一種最嚴格的標準,但檢察官卻跳針一直問「當時的情況否還是要求要有兩個樞紐試驗?確實有這樣的要求嗎?」,遭辯護人異議之後才作罷。除此之外,檢察官仍然多次以「我是跟你確認不是幫你結論,所以是________對嗎?」,試圖「再次解釋」證人的意思,並遭到審判長制止。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66-1條第3項本文規定:「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在另開的主詰問程序中,檢察官詢問專家會議後續狀況時又再次誘導證人,遭辯護人異議成立後,連續修改了兩次問題都還是在誘導,最後檢察官更是直接放棄了那個問題。而且檢察官看起來似乎不認為自己在誘導,難道檢察官認知的「誘導」和大家不一樣嗎?

庭期最後,檢察官表示由於即將進行職務調動,因此是否要聲請以證人身分訊問各個被告等等事項,都要等和後面接手的檢察官協調後才能確定,希望法官延後聲請的時限,但審判長最後並未延後時限。

接下來還有6位證人的詰問程序要進行,希望接手本案的檢察官能迅速進入狀況,讓訴訟程序更順利的進行。下次開庭,訂於2018年8月27日,進行證人楊泮池的訊問程序,就讓法操持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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