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08月16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再次針對遠雄案進行準備程序。這次的準備程序主要處理被告許銘文、蔡秀芬、顏正雄三人是否於台灣建築中心任職期間,在大巨蛋案中圖利遠雄建設。

這次只有許銘文否認犯罪

本次程序法官共傳喚3名被告到庭,這三名被告中,蔡秀芬、顧正雄二人不僅自白承認犯罪、並願意供述其他被告(應該就是許銘文)的相關事證,希望法院依照證人保護法的規定從輕量刑。

許銘文則主張,自己僅是單純的行政職,並沒有相關的專業,對於報告中的事情仍然尊重專業人員的意見,自己並沒有介入,也完全沒有參與審議會的討論程序。同時他也說到,案件報告最後都送回台北市政府,而台北市政府有審核的權限云云,自己並不是最終決定者。

檢察官的訊問筆錄和律師提出的訊問錄音逐字稿厚度天差地遠

許銘文的辯護人指出,他們覺得檢察官的訊問筆錄,可能有所疑慮。他指出,經過他們將訊問錄音做成逐字稿以後,分別有60多頁及40多頁的量;但檢察官的訊問筆錄竟只有短短不到10頁,他們認為並不妥適,希望法官能勘驗這些證據。此外,律師也指出檢察官在某些時候對證人說話「較為大聲」,可能屬於不正訊問的狀況、而證人在檢察事務官面前做成的訊問筆錄沒有請證人具結,也應該不具證據能力。

針對律師的問題,檢察官則反駁:

  1. 檢察官在訊問時做的筆錄是扣掉一些口語之後做成的,也都有經過證人、共同被告、及陪同他們到場的律師看過並簽名,並沒有與他們的說法不符。他們也沒有在訊問程序中,做出任何可能是不正訊問的行為。
  2. 筆錄本來就是擇要記載,而不是逐字記載。如果律師認為要逐字記載才行,他可以舉出上百個法院沒有逐字逐句作成筆錄的例子。
  3. 檢察事務官在對證人進行訊問的時候,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來就不需要具結,所以就算沒有具結也不會違法。
  4. 廉政官和檢察事務官在刑事訴訟法上都被當成是司法警察官,但律師認為同樣未具結,在廉政官面前合法、在檢察事務官面前就違法,根本自相矛盾。

最後,因為律師在今天開庭前才提出爭點整理的書狀,檢察官認為無法立刻進行爭點整理,因此法院先諭知候核辦,並提醒律師要提前遞交書狀,未諭知下次的開庭時間。

筆錄應該要全文記載

依照目前的刑事訴訟法來看,檢察官做成的訊問筆錄、法院做成的開庭筆錄,都不以逐字逐句紀錄為必要,而是只要將對話的重點加以記載、並由當事人確認有沒有誤即可。

但是,這樣的狀況真的好嗎?

任何事情經過「精簡」後,若是僅憑精簡後的文字來看,要能完整掌握事情的全貌真的十分困難。在有些狀況下,看似無關緊要的部分,反而會是重要關鍵。因此我們認為,即便筆錄中會充滿各種口語化的文字,但仍然要全文逐字逐句記載。同時,法院也應該要將訊問時的錄音檔拿出來比對筆錄是否有問題,才能清楚掌握案件狀況。

此外,一直以來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的筆錄,都因為刑事訴訟法有意迴避而不用具結。但是每一份筆錄對於案件的偵辦都十分重要,也都應該要讓證人在供前或供後具結,才能確保證言的真實性。因此我們認為,立法者應該要將司法警察官詢問也納入必須具結的範圍,例如可以採取訊問後,由檢察官到場要求證人具結的作法,才能避免此類筆錄之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屢屢遭質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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