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宣稱林智堅前市長必須取得撰寫論文的授權。對此,筆者認為管理局應先釐清該單位與林智堅之關係。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林智堅的論文是他撰寫的,於提出口試時即可視為著作完成。因而,林智堅當然享有相關內容的著作權而能自由運用(例如授權給指導教授繳交研究計畫報告),並沒有取得管理局同意的問題。

雖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在僱佣關係或出資關係下,著作權可以契約方式約定為雇主或出資者所有,但管理局應舉證其有聘僱林智堅完成相關內容的證據。管理局僅憑與中華大學有委託研究契約關係和結案報告,就主張其為相關內容的著作權人,基本上是混淆著作權歸屬的分析。況且相關資訊竟然透過國民黨籍立委揭露,難免有配合炒作選舉議題之倫理問題。

對管理局的窘境,筆者建議如果管理局對研究報告的著作權歸屬存有疑慮,最佳的方式是要求中華大學重新撰寫與繳交報告。中華大學在完成新報告時,可妥善處理著作權歸屬事務,進而讓管理局取得乾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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