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任職政府部門期間在外兼職違法事宜,監察院今(15)日通過彈劾案,下午由監委陳師孟、王幼玲、蔡崇義共同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主要是因為管中閔透過匿名、常態性供稿周刊,每月領取稿費5萬元,自99年起共7年領了400萬的稿費,其中任職公職3年期間領了190萬元,明顯違反公務員禁止兼職的規定,今天上午由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以7票對4票通過彈劾案。                                                        

王幼玲表示,這個案子是由她和蔡崇義一起調查,因為接獲檢舉管中閔在過去擔任公職期間有在國內兼職,從去年4月開始立案調查,發現管自101年2月至104年2月任職政務委員、經發會及國發會期間,持續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3年共領了190萬元的兼職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的規定,事證明確。 

王幼玲指出,依據壹傳媒台灣分公司回復公文指出,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即與該公司完成口頭約定供稿充作社論使用,雙方約定以每月5萬元固定稿費報酬。但管在獲邀入閣擔任政務委員後,並未終止與媒體的合作,在其擔任政務人員長達3年期間仍持蓄不間斷地匿名供稿,也就是自99年起,管供稿壹傳媒7年共領了4百萬元,其中擔任內閣官員3年,領了190萬元。

蔡崇義表示,我國法制對公務員兼職向來採取嚴格禁止的立場,以往一般文官若利用下班時間從事其他工作,即使兼任無給職,也是被銓敘部認定違法兼職。實務上雖然允許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職或尊嚴」或「不涉職務之事務」時,可以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僅限於「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賺取薄利」等要件。但管中閔與壹傳媒的合作是「固定、經常及持續性」,已明顯違法,因此今天提出彈劾案。 

蔡崇義說,監察院也曾三度邀請管中閔本人到院說明,但他均以各種理由未出現,僅透過律師以書面說明自己是「純受邀投稿、從未擔任或兼任壹週刊雜誌之任何職務,並非兼職」。但不論其工作內容名稱為何,以國稅局所提供的扣繳資料足以證明壹傳媒的確每月都固定預扣稅金,在公服法中認為這是一個固定且持續性的行為,「在法律上這個叫做物證」。

至於之後是否會對管中閔採取何種行動,陳師孟表示,監察院後續會將彈劾案送公懲會做最後裁決, 監察院提彈劾只是一個起訴,並無權決定結果。據傳管中閔在中研院、台大任內,於國內其他四所大學兼職等事務,蔡崇義表示,因已經超過十年追溯年限,不在彈劾權限內,他們將另提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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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調查確認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任公職期間兼職違法,下午由監委陳師孟、王幼玲、蔡崇義召開記者會說明彈劾原因。   圖:張良一/攝

監委陳師孟指出,管中閔以匿名方式供稿媒體充做社論,有損政務官的尊嚴,多數委員認為符合兼職的狀態。   圖:張良一/攝

蔡崇義表示,管中閔與壹傳媒的合作是「固定、經常及持續性」,已明顯違法,因此提出彈劾案。   圖:張良一/攝

王幼玲指出,管中閔自99年起供稿壹傳媒,7年共領了4百萬元稿酬,其中擔任內閣官員3年,領了190萬元。   圖:張良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