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主席、前總統馬英九日前因三中案被起訴,其中,中廣交易案密約規範「買方付款不到9成,華夏公司可推薦董監事」引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關注,質疑國民黨當年並未「完全退出」中廣經營,NCC已向黨產會調取當年的契約資料,不排除重審民國96年的中廣股權轉讓案。對此,NCC發言人翁柏宗今(18)天表示,據NCC初步判斷,該案有違反黨政軍條款之虞,不排除重審此案。

翁柏宗表示,國民黨在民國96年為了符合廣電三法修法後「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將中廣出售,並向NCC申請股權轉移,當時入主的趙少康明確承諾會落實黨政軍退出中廣,但因雙方簽訂保密條款,所以不能提供契約書。民國105年,中廣向NCC申請董監事變更,NCC再度要求中廣提供當年的股權交易契約書,仍遭到中廣的拒絕。

但NCC後來從黨產會取得契約書,再加上北檢起訴書中補充的部分事實,包括:此案交易金額高達57億元,但趙少康居然只付10億元,遠不及總額的9成,但雙方議定趙少康給付股款未達9成之前,中廣超過1/2的董事、1席監察人及財務主管,由華夏推薦或指派。而前立委高育仁曾出價50億,但馬英九仍執意將中廣賣給趙少康,因此,NCC初步研判中廣提供NCC不實資訊,也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承諾,不排除重審此案。

若NCC重審該案,確認趙少康當年取得中廣違反黨政軍條款的規定,依照廣播電視法第44條之2第2項規定,可處20萬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96年許可股權轉讓行政處分之一部份或全部。若有趙少康申請股權轉讓時未提供正確契約,且隱匿國民黨實質控制中廣情事,致NCC做成許可轉讓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19條規定,撤銷許可之行政處分。

不過,由於原華夏公司已不存在,一旦廢止或撤銷行政處分,中廣有可能因「不當黨產」問題而被收歸國有,但翁柏宗也強調,最後必須經過NCC委員會討論及研析才能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