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於20日上午9時召開,會議歷時4個小時,會中就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配套措施決議,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表決門檻,應由2/3調降為超過1/2

對於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配套措施,會中決議,原則上以人民聲請為限,但必要時,檢察總長得為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提出聲請;應訂定裁判憲法審查的選案標準;大法官必要時得自為判決;不受理時得不附理由;應建立強制代理制度;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溯及適用。

此外,會議決議,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調降為超過1/2;建立釋憲聲請書公開機制;建立主筆大法官及表決結果具名機制;立法明定大法官審理案件時,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會議決議,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表決門檻,應由2/3調降為超過1/2。針對裁判憲法審查,應建立強制專業代理制度;審理結果為不受理時得不附理由予以駁回。就大法官受理裁判憲法審查的選案標準,會議決議應立法明定標準。又為提供人民即時的司法救濟,大法官於必要時得自為判決。

會議決議建立主筆大法官具名制度,以提升大法官解釋程序的效能,有利於判決論點一致;大法官個人持合憲或違憲之表決立場亦應公開。此外,大法官行使職權亦為司法權的行使,應比照一般民、刑事訴訟程序,以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會議並決議,將下列5項議題列為優先討論議題:關於終審法院不同意見書制度;司法機關不適用中央政府總員額法;改革上訴制度,避免無罪改有罪的突襲性裁判;設立商業、勞動、稅務專業法院或法庭;切斷政治與司法判決的糾葛,維持司法中立。

410日第四次會議,將討論「關於終審法院成員、員額、選任程序及民刑事上訴程序之改革」等子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