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勞動部廢除1986年(民國75年)函釋後(勞工可連續出勤12天),讓勞工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但為了讓法令更加完善,勞動部發布勞動基準法第36條令釋作為配套,排除3種狀況的勞工,經過勞工同意才可連續上班超過6天,但最多不得超過12天,可不受7休1政策的限制。時代力量黃國昌3日表示,勞動部用函釋令逃避勞基法第36條的漏洞,等同「行政規則凌駕法律」,批評勞動部的行為「跟搞黑箱課綱有何不同?」

黃國昌表示,在立法院委員會上就曾質疑勞動部所發布的函釋令「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勞動部透過行政規則,發布函釋令將職業別切割成符合與不符合要件的2個世界,凌駕勞基法第36條的規範,讓憲政秩序下權力分立原則「蕩然無存」,行政機關無限擴權,讓台灣回到戒嚴體制。

黃國昌說,勞動部若真要滿足企業與勞工的需求,應該回到勞基法第36條,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來審議,而不是用行政規則來逃避立法院監督,自行去創造法律所沒有的要件,扭曲解釋勞動基準法的適用。黃國昌更質疑,若是法院判定勞動部函釋令凌駕法律,「勞動部長郭芳煜是否要下台負責?」呼籲勞動部應該從修正勞基法來解決勞工休假問題。

據勞動部公布的10月起的勞基法第36條令釋,解釋勞工不適用7休1的例外:

1.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2.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3.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勞動部說,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將會依法開罰新台幣2萬至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