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花蓮議會紀律委員會22日決議將民進黨籍縣議員劉曉玫處以3個月停權處分,民進黨立委27日在立院聲援同黨議員,抨擊紀律委員會此一決議,在實質與程序上都有嚴重瑕疵,8/4花蓮縣議會臨時會不應通過此一處分。

為了是否將花蓮縣議會總質詢由12天縮短為6天,民進黨議員槓上國民黨議員。其中,劉曉玫指控國民黨議員何禮臺是改變花蓮縣議會歷史性一刻的關鍵人物,被何禮臺認定為人身攻擊,遂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懲處劉曉玫;並獲得6位紀律委員會成員通過,將劉曉玫停權3個月。

當事人劉曉玫則說,花蓮縣議會一年只有2個定期會,每會期總質詢天數僅12天;也就是1年裡,首長只有24天要到議會備詢。為了監督制衡,民進黨團反對縮減首長質詢天數的提案。只不過不敵國民黨表決,在這個情況下,她認為有必要讓社會大眾知道,誰是改變花蓮縣議會的人。但何禮臺議員卻認為,這是對他的人身攻擊。

對於劉曉玫遭停權,民進黨立委陳亭妃也說,她也是出身地方議會,但上週三花蓮縣議會發生的事情,卻是台灣議會史上頭一遭,由國民黨主導的紀律委員會通過此一離譜懲處。

根據花蓮縣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移送議員程序應由會議主席或議長,或是經3人以上議員提案,7人以上之副署。

但根據7/22花蓮縣議會第18屆紀律委員會第4次委員會會議記錄,委員會是受理何禮臺議員的「申請案件」。

對此,劉曉玫批評程序上有嚴重瑕疵,因為,她並沒有經過大會主席或大會決議通過移送紀律委員會;而何禮臺的申請案,也沒有獲得3個人連署提案、7人以上之副署。

紀律委員會當天決議,有關何禮臺議員針對劉曉玫議員於議事廳(5/14、5/22、5/28)之不當發言,違反第2次紀律委員會議決通過第7條規定不能人身攻擊之決議,及隨後於社群網站(FB)公開發表影響議會形象與和諧之圖文,情節堪屬重大,該會建議予以劉曉玫議員停止出席會議3個月之處分。

對此,立委蕭美琴表示,針對總質詢天數,議員間有不同看法,但把劉曉玫與何禮臺的言詞針鋒相對拿來當議員停權的理由,不足以構成相關懲戒的要件,也不符合民主政治精神。

陳亭妃指出,8/4花蓮縣議會就要召開臨時會,懲處案還要送交大會議決,他們呼籲花蓮縣議會議長,不要通過這個違反程序正義、違反法治的懲處案。

根據「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

第4條 本委員會接受審議之懲戒案,以下列為限:

一、本會大會主席依照本會組織自治條列第二十五條規定移付懲戒之案件。

二、本會議員違反議事規則,妨礙議場秩序或其行有為有損本會名譽,由議員三人以上之提議,七人以上之附署提請審議之懲戒案件。

三、議員對列席報告或答覆質詢人員肆意謾罵侮辱,經議長或大會主席認為情節重大移付懲戒之案件。

第7條 本委員會審議懲戒結果,應繕具報告,敘明事實、理由及決定,提出本會大會議決後執行之。

民進黨立委在立法院聲援被停權的同黨議員劉曉玫。圖:林朝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