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14日指出,新北市有不肖業者用非食品用冰醋酸浸泡海參,再用蘇打粉處理後,混充賣相佳的黑玉參,以每公斤48美金的高價轉買到中國牟利。新北地檢署中午偵訊朱姓負責人後,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等罪,諭令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食藥署說,5月11日食藥署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淦成企業有限公司」時,於該公司查獲非食品用冰醋酸,但業者拒不讓稽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食藥署只好尋求新北地檢署與警政署保安警察第7總隊協助,於晚間22時檢察官持搜索票到場進行搜索,並查扣工業用冰醋酸共29桶、電腦及監視器主機等相關證物。
13日新北地檢署會同食藥署與新北市衛生局再次前往調查,查獲上開公司朱姓負責人疑似將海參原品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用以去除表面上的汙泥,並將原先灰白色的海參原品染成黑色色澤,再以價值較高的「黑玉參」態樣販賣出口,以增加其市場價值,現場並查扣工業用冰醋酸共29桶、電腦、監視器主機等相關證物;食藥署、新北市衛生局並於該公司內抽驗海參半成品及成品總計51件,並封存海參成品共45項(24,760公斤)。
而地檢署中午對朱姓負責人進行複訊,經檢察官詢問負責人及上開公司之員工7人後,認定朱姓負責人涉犯《食品安全衛生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第49條第1項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嫌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命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食藥署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