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機歹歹,工作難找,許多求職者若有機會簽下了「自然人承攬」契約,工作待遇再不合理,也是認份地做;勞委會表示,不論是「僱傭」、「承攬」、「委任」等方式,只要有「僱傭」關係,都應該勞基法適用範圍,雇主不得以承攬契約方式規避責任。

何謂「僱傭」關係?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解釋,「僱傭」關係三大指標是,「人格從屬」、「勞務對價」、「業務進行」。也就是說,對於雇主交待的工作,有沒有說「不」的自由?或是雇主指派的工作,有相對工資的給付;以及雇主是否有指揮監督的權利。

對於政府機關依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案件,其中「自然人承攬」被外界「假承攬,真僱傭」,勞委會表示,會督促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謹慎處理。至於面對公司不合理的「自然人承攬」契約內容,勞委會也建議,勞工可以舉證保護自己,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是連絡勞委會免付費專線0800-08-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