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南港展覽館案

一、

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於92年7 月1 日率員拜會內政部

營建署,將「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下稱南港展

覽館案)委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而該署亦同意代辦。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乃於92年8 月6 日以貿南港字第09200099

71-0 號正式函請內政部營建代辦南港展覽館案,工程金

額(含規劃、設計、監造費及專案管理費等)共新臺幣38

億元,其中本統包工程之固定價格,包括建築工程費、水

電、瓦斯外線補助費、設計費等共計新臺幣35億9313萬5

千元,為配合興建時程,減少工程施工界面及相關糾紛,

內政部營建署決定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函文,採取統包

法、固定價格之最有利標方式及建築與水電工程合併招標

方式辦理發包。內政部營建署為積極推動南港展覽館案,

成立「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全程專案管理」執行協調專案

小組,檢討、研擬本案相關招標文件,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並辦理廠商評選,決定得標廠商,故此評選委員具有決

定得標廠商之重要權力。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而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亦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

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故辦理本件採購案之內政部

及內政部營建署公務員,對於已圈選確定之評選委員名單

及屬於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資格等,在招標文件提供公開

閱覽或招標公告前,均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

息,不得洩漏,而記載有前開消息之文書,亦屬應祕密之

文書,不得交付。

二、

詎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為使力拓公司取得南港展覽館案

,在得知蔡銘哲與當時總統陳水扁配偶吳淑珍熟識後,竟

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故意,於92年7

月1 日至同年9 月19日間之某日,向蔡銘哲表示力拓公司

有意承包上開標案,請蔡銘哲透過吳淑珍向相關公務員行

賄為力拓公司取得該標案,並表明在本案招標公告公布前

,需取得內政部已圈選確定並保密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

員名單(下稱評選委員名單)及投標廠商資格等消息或文

書,藉以評估投標之可行性,並以前述之評選委員名單先

行賄賂評選委員,俾其等將力拓公司評選為得標廠商,吳

淑珍如能為力拓公司取得前開消息或文書,將在力拓公司

得標後給付吳淑珍本件總工程款百分之2 .5 之賄款,即

約計新臺幣9 千萬元作為對價等語。蔡銘哲遂基於與郭銓

慶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於

92 年9月19日前之某日,由蔡銘哲獨自前往玉山官邸,向

吳淑珍報告上情,並告知郭銓慶願意支付約總工程款百分

之2 .5 之賄款,惟其代價需在本案招標公告公布前,為

力拓公司取得評選委員名單與廠商投標資格限制等消息或

文書,俾利力拓公司取得標案,而蔡銘哲為免吳淑珍遺漏

,特將郭銓慶前開所需之資訊書寫在紙條上交予吳淑珍。

三、

吳淑珍為圖得巨額賄款,遂允諾蔡銘哲其將利用總統配偶

之影響力配合辦理,於92年9 月19日前之不詳時間,請時

任內政部部長之余政憲(被訴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及洩密罪嫌,由本院另案審理)至玉山官邸密商,吳淑珍

明知評選委員名單及廠商資格限制等招標文件於公告前,

屬公務員職務上應秘密之消息或文書,竟指示余政憲將已

圈選確定之南港展覽館案評選委員名單及廠商投標資格限

制等消息或記載有該消息之文書,洩漏或交付予蔡銘哲,

使其得轉交有意投標之廠商,並指示余政憲就南港展覽館

案相關事宜幫忙蔡銘哲。余政憲明知吳淑珍已與有意投標

之廠商間有期約賄賂,惟鑑於2 人間良好私誼及吳淑為總

統夫人身分,旋即基於與吳淑珍共同洩漏評選委員名單、

廠商資格限制等應祕密之消息,或交付有記載該消息之文

書等概括犯意,及共同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

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當場應允配合辦理。同年9 月18

日,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工程組正工程司兼建二隊分隊長邱

裕哲為製作本案評選委員名單供部長余政憲圈選,而自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

庫」選出具有建築工程等專長之學者專家共計44人,造冊

詳列其等專長領域,於同日擬具簽呈送請余政憲自其中圈

選出正選委員9 名,勾選出備選委員5 名;同年月19日,

內政部簡任秘書陳益昭於同份簽呈中表示:「...依採

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規定,於開始評選前,應予

保密,如要公開,應提經委員會,經全體委員同意」之意

見,經內政部常務次長林中森審閱後陳送往部長室;余政

憲在同日收文後即請營建署署長柯鄉黨(已歿)至部長室

討論適當人選,於完成圈選程序後,余政憲即指示知情之

友人洪重信(被訴涉嫌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及洩密罪嫌,由本院另案審理)擔任與蔡銘哲間之聯絡窗

口,請洪重信安排將已圈選確定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

名單交予蔡銘哲,並要求洪重信依照蔡銘哲提出之需求辦

理,然因余政憲認本件係吳淑珍之私人請託,故曾指示洪

重信轉告蔡銘哲:其個人不收受本件廠商之賄款。同年9

月21日,洪重信以電話與蔡銘哲約定同日晚間某時在臺北

市南京東路3 段255 號兄弟飯店見面,當晚8 時許,洪重

信即先以其名義向兄弟飯店預訂房號第528 號客房,並在

飯店一樓咖啡廳等候蔡銘哲,俟蔡銘哲依約赴會後,即將

蔡銘哲帶往前開客房內等候余政憲,未久余政憲進入該客

房內,並將記載已圈選確定、尚未公告之南港展覽館案正

、備取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之文件提供蔡銘哲抄錄

,而洩漏應祕密之消息。蔡銘哲當場親手將名單抄錄於紙

上,余政憲即將所提示之名單影本收起離去,並由洪重信

辦理退房及支付房款手續。蔡銘哲離開兄弟飯店後,立即

電告郭銓慶相約在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93巷5 號2 樓郭銓

慶當時住處附近之伊通公園會面,並於深夜在該公園內,

將抄錄自余政憲之南港展覽館案已圈選確定之前述評選委

員名單提示予郭銓慶觀看,由郭銓慶當場抄錄,完畢後,

蔡銘哲即將其親筆抄錄之名單隨手棄置於路旁垃圾桶。同

年9 月21日至10月2 日間之不詳時地,余政憲續承前開洩

密之概括犯意,將內政部營建署某不詳公務員所交付記載

有應秘密之南港展覽館案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消息之文書,

以白色信封袋密封後,交予不知情之前內政部主任秘書陳

鴻益轉交洪重信收執;洪重信即於不詳時間,在兄弟飯店

一樓咖啡廳內,將該只密封白色信封袋交給蔡銘哲轉交郭

銓慶參考,而交付應祕密之文書。

四、

郭銓慶於取得前述評選委員名單後,即指示力拓公司董事

長特別助理黃維安、總經理蔡尚清(2 人被訴涉犯行賄罪

嫌,由本院另案審理),以支付每位評審委員前金及後謝

各新臺幣50萬元至100 萬元不等之賄款為對價,請受賄之

委員於評選會議中將力拓公司評選為最優先議價及得標廠

商。黃維安、蔡尚清即自92年9 月21日起至93年1 、2 月

間止,陸續行賄評選委員周家鵬、陳博雅、郭永傑、鄭聰

榮、王隆昌、江哲銘、王振英等7 人(下稱周家鵬等7 人

,以上7 人被訴涉嫌收受賄賂罪嫌,由本院另案審理),

並與周家鵬等7 名受賄委員約定不論力拓公司投標條件是

否為最優,均應將力拓公司評定為第一名,周家鵬等7 人

於收受賄款後,果於93年1 月30日內政部營建署召開之評

選會議中依約將力拓公司評定為第一名,使力拓公司獲得

最優先議價地位,並以最終議價金額新臺幣35億9313萬50

00元得標。

五、

郭銓慶因見力拓公司已順利取得南港展覽館案,而於93年

年中某日向蔡銘哲表示應交付吳淑珍之賄款已備妥,請提

供匯款帳號。蔡銘哲向吳淑珍報告後,吳淑珍即指示蔡銘

哲應將所收取之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全數匯往吳景茂之境外

帳戶藏匿。蔡銘哲復與郭銓慶基於為吳淑珍掩飾、隱匿貪

污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蔡銘哲提供其與不知

情之妻林碧婷設在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HongKon

g (下稱香港標準銀行)第125231號聯名帳戶之帳號提供

予郭銓慶。93年12月1 日郭銓慶即以存放在其不知情胞妹

郭淑珍設於瑞龍銀行第12839 (A) 號境外帳戶內之資金

,將應給付吳淑珍之南港展覽館案賄款美金273 萬5500元

(折合當時新臺幣兌換美金之匯率33.5622 元,總計為新

臺幣9180萬9398元)匯入蔡銘哲、林碧婷上開聯名帳戶(

該帳戶於93年12月2 日入帳),並續遵從吳淑珍指示,將

前開賄款併同帳戶內其他屬吳淑珍所有之款項,分次匯往

吳景茂基於洗錢犯意而提供予吳淑珍使用前開新加坡標準

銀行第124709號帳戶藏放(嗣後相關款項之流向及陳水扁

、吳淑珍、蔡銘哲、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等人此部份

所涉之洗錢犯行,均詳如後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