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

(一)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

1、於89及90年度期間,國務機要費中原始憑證需送至總統府

會計處審核之部分(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

定頒訂前,亦稱「特別費」,頒訂後,俗稱「非機密費」

,以下均以「非機密費」代之),承襲府內先前方式,若

於年終尚有剩餘時,總統辦公室得以機密費尚有不足,將

該部分剩餘,撥充至機密費部分,而以領取機密費相同之

出具領據方式,而於當年底或翌年初,向總統府會計處領

出使用(即俗稱撥充)。陳水扁等於89、90年度已自非機

密費撥充至機密費,而分別領用630 萬元及562 萬3708元

之金額。嗣於91年4 月間,因審計部首度至總統府就地審

計,查核90年度國務機要費支用情形後,認定全部國務機

要費之支用、報結,依法應全數檢附原始憑證始可列報,

總統辦公室承前每月將國務機要費半數以總統辦公室主任

名義出具領據方式條領作為機密費使用之作法;(非機密

費)支用結餘以條領轉入機密費處理,均於法無據,因而

擬議改善方式。總統府會計處鑑於總統辦公室當時之意見

係不願循審計部最初建議向行政院主計處取得釋示之方式

處理,乃著手研議制訂符合當時國務機要費現實支用執行

程序之辦法,俾使國務機要費之執行尚能於法有據,不致

立刻遭審計部質疑違法。幾經溝通,乃於92年3 月6 日,

由總統府秘書長核定「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

規定」頒佈施行,明文規範國務機要費之執行方式。

2、總統府經審計部提出擬議改善事項後,總統府會計處即於

91年間,表示自91年度起,非機密費如有剩餘,逕行繳庫

,而停止將非機密費之剩餘款撥充機密費之作法。詎陳水

扁、吳淑珍、馬永成、陳鎮慧明知國務機要費應依規定,

於每年度終了時,若仍有鉅額之非機密費剩餘款未使用完

畢,已不得逕為撥充領取,應繳還國庫;因89年至91年間

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均有剩餘,而總統府會計處無從得

悉,總統辦公室,亦應依法告知比照辦理。詎馬永成、陳

鎮慧分別向陳水扁、吳淑珍報告停止非機密費剩餘款撥充

至機密費之作法後,幾經聯繫,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另基於詐領非機密費、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假借職務上機會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假借職務上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

決定以未經總統府及玉山官邸同仁林錦昌、王啟煌、陳慧

遊、郭文彬、劉世忠、林德訓、柳嘉峰、陳心怡、施麗雲

、江志銘、彭琳淞、劉導、鄭純宜、陳坤泰等14人同意之

情形下,推由馬永成及吳淑珍擬定犒賞清冊之名單、金額

,並由馬永成指示陳鎮慧私自前往不詳刻印店,由不知情

之刻印店人員偽刻林錦昌、王啟煌、陳慧遊、郭文彬、劉

世忠、林德訓、柳嘉峰、陳心怡、施麗雲、江志銘、彭琳

淞、劉導、鄭純宜、陳坤泰等14人之印章(私章),復盜

蓋於前揭犒賞清冊上,同時亦刻馬永成及陳鎮慧2 人之印

章,而蓋用其上(以上16人之刻印費用,亦均由國務機要

費機密費中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12 所示;如附表五所示

之各次犒賞清冊上,偽造之印文之名稱、數量,則詳如附

表五之二所示),用以表示前揭16人之犒賞金額已如數領

取,而連續假藉職務上機會,偽造內容不實之「總統府(

總統辦公室工作〈季〉獎勵)總統犒賞清冊」私文書;陳

鎮慧復基於職務,將前開犒賞清冊粘貼在「總統府支出憑

證粘存單」上,並在「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上虛

偽登載「總統犒賞雜支」等不實支出事由,另在支付報告

單上蓋用「科員陳鎮慧」之職章,再呈由馬永成於該報告

單上「批示」欄內簽名批可,表示確有該筆支出後,連同

前開犒賞清冊,由陳鎮慧自91年8 月起至92年5 月間止,

共分7 次(各次請領犒賞之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五及附

表五之一所示),連續持向總統府會計人員行使,而詐領

非機密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科長梁恩賜、代蓋

「會計處會計長馮瑞麟(甲)」、「會計處會計長馮瑞麟

(乙)」章之專門委員林進川、許隆演等負責承辦之會計

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以為總統確有前揭犒賞支出,而將

各次不實支出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

書,由出納科承辦人員如數支付,均足以生損害於林錦昌

、王啟煌、陳慧遊、郭文彬、劉世忠、林德訓、柳嘉峰、

陳心怡、施麗雲、江志銘、彭琳淞、劉導、鄭純宜、陳坤

泰等14人,及政府財務收支管理之正確性。總統府會計處

科長梁恩賜於陳鎮慧交付前揭犒賞清冊後,審認數額合計

無誤,即將之封存於總統府公文封內,復於公文封袋上註

記如附表五備註欄所示之「奉諭:非經馬主任永成允許不

得拆閱會計處科長梁恩賜謹註」等字句,並報告會計長馮

瑞麟上情。而陳鎮慧於取得前揭以犒賞清冊詐得之現金款

項後,即將之存放在其保管機密費現金之保險箱中,供後

續支出使用,總計以此方式詐領國務機要費之非機密費達

887 萬4 千元(包括如附表五所示之66 3萬8 千元,及如

附表五之一所示之223 萬6 千元)。其中,於92年3 月13

日、92年5 月20日2 次詐領之金額計22 3萬6 千元(如附

表五之一所示),業均於92年9 月23日向會計處辦理支出

收回,而全數收回,繳還國庫(後案起訴書漏未將附表五

之一之所示之金額,列入詐領金額中,此部分金額雖經收

回,仍不得於詐領金額中抵扣,理由詳如後述)。

(二)以非因公支用之消費付款而取得之統一發票(含禮券發票

;下均簡稱私人發票)予以變造後,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

密費部分:

1、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除以虛偽犒賞詐領非機密費之外

,為使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之款項得以領出,竟另行

起意,自91年7 月起至93年底(屬於馬永成擔任總統辦公

室主任期間)與馬永成;自94年3 月起至95年1 月間(屬

林德訓接任總統辦公室主任期間)與林德訓,均明知國務

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與一般預算科目執行方式相同,須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 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

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以及總統府多年來

於請領非機密費部分,均須檢具包括收據、統一發票(下

簡稱發票)或相關書證之原始憑證,以有實際因公支出為

必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領非機密費、

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假借職務上機會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假借職務上機會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行為:

推由受陳水扁概括授權之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於利

用代陳水扁請領國務機要費之機會,先由吳淑珍出面蒐集

私人發票,俾便日後持向總統府會計處請領國務機要費非

機密費。適有明知交付之發票純係自己日常生活開銷支出

,非屬陳水扁因公所為之支出,且對蒐集發票之目的係為

請領公款可得而知之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及吳淑珍之

友人種村碧君(又名「李碧君」)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起

訴,應移由檢察官另案處理),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

遂提供自己平時消費之私人發票,種村碧君則除提供自己

消費之私人發票,亦提供平日所蒐集,包括不知情之李慧

芬及其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送交為請領國務機要費非機

密費而蒐集發票之吳淑珍。吳淑珍同時另向不知情之親友

蔡美利、施麗雲、王春香、陳建隆、許麗鳳、林命群、玉

山官邸總管陳慧文與員工李黃美秀,及公司負責人張從銘

(英主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政信(金生儀鐘錶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私人發票

,共計747 張(發票之提出日、發票號碼、日期、公司、

品名、金額、提出人均詳如附表六所示,發票實際購買人

則詳如附表六之二、所示)。每當蒐集之發票消費金

額累積至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時,即由吳淑珍將之裝入

小信封袋後,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轉交陳鎮

慧,或由吳淑珍直接將發票交付陳鎮慧為後續請款事宜。

陳鎮慧取得吳淑珍費心蒐集之私人發票後,即將各該私人

發票粘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

並將不實之獎慰禮品、禮品招待、餽贈、招待、禮品雜支

、招待雜支、餽贈禮品雜支、禮品餽雜支等支出事由,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公文書

;於93年8 月以後,「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總統

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兩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證用

紙」,陳鎮慧隨即將前開招待、餽贈等不實支出事由,改

登載在「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公文書用途說明欄上,並

由陳鎮慧或由總統府會計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分別在如附

表七所示之私人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處蓋上「總統府」之

條戳(經加蓋條戳而變造之發票號碼及數量均如附表七所

示)用以表彰係總統府為買受人而變造私文書,再以便利

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或發票上註明「夫人」、「夫」、

「夫人」等字樣,呈交馬永成或林德訓,以告知馬永成

、林德訓該等發票係吳淑珍提供。

而陳水扁前已指示馬永成、林德訓准由吳淑珍代其申領國

務機要費,馬永成、林德訓均明知前開發票係吳淑珍為報

支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所特意蒐集,與總統行使職權因公

支出無涉,仍予以簽章批可。陳鎮慧即連續持向總統府會

計處承辦人員申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而行使變造私文

書,且以此私人發票報支公款方式施用詐術,因而致負責

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邱瓊賢、科長藍梅玲及代蓋「會

計處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演等會計處

之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在形式審查申請或承辦單位之

申請人及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等欄位上應備之

簽章及發票、金額等無訛後,誤認該等發票均係總統本人

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實際支出之花費,而將前揭不實支

出事由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

以生損害於政府財務收支管理之正確性,而總統府第三局

出納科亦隨即依傳票登載,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現

金後,再以信封內裝現金,交由林哲民或自行轉交予吳淑

珍收受。

2、總計自91年7 月間起至95年1 月間止,其等以前揭方式共

同利用職務上機會連續詐取之非機密費,陳水扁、吳淑珍

、陳鎮慧部分,共計有2675萬8425元;馬永成部分計有17

31萬4162元;林德訓部分計有944 萬4290元(均詳如附表

六之一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