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
(一)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
1、於89及90年度期間,國務機要費中原始憑證需送至總統府
會計處審核之部分(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
定頒訂前,亦稱「特別費」,頒訂後,俗稱「非機密費」
,以下均以「非機密費」代之),承襲府內先前方式,若
於年終尚有剩餘時,總統辦公室得以機密費尚有不足,將
該部分剩餘,撥充至機密費部分,而以領取機密費相同之
出具領據方式,而於當年底或翌年初,向總統府會計處領
出使用(即俗稱撥充)。陳水扁等於89、90年度已自非機
密費撥充至機密費,而分別領用630 萬元及562 萬3708元
之金額。嗣於91年4 月間,因審計部首度至總統府就地審
計,查核90年度國務機要費支用情形後,認定全部國務機
要費之支用、報結,依法應全數檢附原始憑證始可列報,
總統辦公室承前每月將國務機要費半數以總統辦公室主任
名義出具領據方式條領作為機密費使用之作法;(非機密
費)支用結餘以條領轉入機密費處理,均於法無據,因而
擬議改善方式。總統府會計處鑑於總統辦公室當時之意見
係不願循審計部最初建議向行政院主計處取得釋示之方式
處理,乃著手研議制訂符合當時國務機要費現實支用執行
程序之辦法,俾使國務機要費之執行尚能於法有據,不致
立刻遭審計部質疑違法。幾經溝通,乃於92年3 月6 日,
由總統府秘書長核定「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
規定」頒佈施行,明文規範國務機要費之執行方式。
2、總統府經審計部提出擬議改善事項後,總統府會計處即於
91年間,表示自91年度起,非機密費如有剩餘,逕行繳庫
,而停止將非機密費之剩餘款撥充機密費之作法。詎陳水
扁、吳淑珍、馬永成、陳鎮慧明知國務機要費應依規定,
於每年度終了時,若仍有鉅額之非機密費剩餘款未使用完
畢,已不得逕為撥充領取,應繳還國庫;因89年至91年間
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均有剩餘,而總統府會計處無從得
悉,總統辦公室,亦應依法告知比照辦理。詎馬永成、陳
鎮慧分別向陳水扁、吳淑珍報告停止非機密費剩餘款撥充
至機密費之作法後,幾經聯繫,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另基於詐領非機密費、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假借職務上機會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假借職務上機會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
決定以未經總統府及玉山官邸同仁林錦昌、王啟煌、陳慧
遊、郭文彬、劉世忠、林德訓、柳嘉峰、陳心怡、施麗雲
、江志銘、彭琳淞、劉導、鄭純宜、陳坤泰等14人同意之
情形下,推由馬永成及吳淑珍擬定犒賞清冊之名單、金額
,並由馬永成指示陳鎮慧私自前往不詳刻印店,由不知情
之刻印店人員偽刻林錦昌、王啟煌、陳慧遊、郭文彬、劉
世忠、林德訓、柳嘉峰、陳心怡、施麗雲、江志銘、彭琳
淞、劉導、鄭純宜、陳坤泰等14人之印章(私章),復盜
蓋於前揭犒賞清冊上,同時亦刻馬永成及陳鎮慧2 人之印
章,而蓋用其上(以上16人之刻印費用,亦均由國務機要
費機密費中支出,如附表二編號112 所示;如附表五所示
之各次犒賞清冊上,偽造之印文之名稱、數量,則詳如附
表五之二所示),用以表示前揭16人之犒賞金額已如數領
取,而連續假藉職務上機會,偽造內容不實之「總統府(
總統辦公室工作〈季〉獎勵)總統犒賞清冊」私文書;陳
鎮慧復基於職務,將前開犒賞清冊粘貼在「總統府支出憑
證粘存單」上,並在「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上虛
偽登載「總統犒賞雜支」等不實支出事由,另在支付報告
單上蓋用「科員陳鎮慧」之職章,再呈由馬永成於該報告
單上「批示」欄內簽名批可,表示確有該筆支出後,連同
前開犒賞清冊,由陳鎮慧自91年8 月起至92年5 月間止,
共分7 次(各次請領犒賞之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五及附
表五之一所示),連續持向總統府會計人員行使,而詐領
非機密費,致負責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科長梁恩賜、代蓋
「會計處會計長馮瑞麟(甲)」、「會計處會計長馮瑞麟
(乙)」章之專門委員林進川、許隆演等負責承辦之會計
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以為總統確有前揭犒賞支出,而將
各次不實支出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
書,由出納科承辦人員如數支付,均足以生損害於林錦昌
、王啟煌、陳慧遊、郭文彬、劉世忠、林德訓、柳嘉峰、
陳心怡、施麗雲、江志銘、彭琳淞、劉導、鄭純宜、陳坤
泰等14人,及政府財務收支管理之正確性。總統府會計處
科長梁恩賜於陳鎮慧交付前揭犒賞清冊後,審認數額合計
無誤,即將之封存於總統府公文封內,復於公文封袋上註
記如附表五備註欄所示之「奉諭:非經馬主任永成允許不
得拆閱會計處科長梁恩賜謹註」等字句,並報告會計長馮
瑞麟上情。而陳鎮慧於取得前揭以犒賞清冊詐得之現金款
項後,即將之存放在其保管機密費現金之保險箱中,供後
續支出使用,總計以此方式詐領國務機要費之非機密費達
887 萬4 千元(包括如附表五所示之66 3萬8 千元,及如
附表五之一所示之223 萬6 千元)。其中,於92年3 月13
日、92年5 月20日2 次詐領之金額計22 3萬6 千元(如附
表五之一所示),業均於92年9 月23日向會計處辦理支出
收回,而全數收回,繳還國庫(後案起訴書漏未將附表五
之一之所示之金額,列入詐領金額中,此部分金額雖經收
回,仍不得於詐領金額中抵扣,理由詳如後述)。
(二)以非因公支用之消費付款而取得之統一發票(含禮券發票
;下均簡稱私人發票)予以變造後,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
密費部分:
1、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除以虛偽犒賞詐領非機密費之外
,為使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之款項得以領出,竟另行
起意,自91年7 月起至93年底(屬於馬永成擔任總統辦公
室主任期間)與馬永成;自94年3 月起至95年1 月間(屬
林德訓接任總統辦公室主任期間)與林德訓,均明知國務
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與一般預算科目執行方式相同,須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 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
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以及總統府多年來
於請領非機密費部分,均須檢具包括收據、統一發票(下
簡稱發票)或相關書證之原始憑證,以有實際因公支出為
必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領非機密費、
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假借職務上機會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假借職務上機會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行為:
推由受陳水扁概括授權之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於利
用代陳水扁請領國務機要費之機會,先由吳淑珍出面蒐集
私人發票,俾便日後持向總統府會計處請領國務機要費非
機密費。適有明知交付之發票純係自己日常生活開銷支出
,非屬陳水扁因公所為之支出,且對蒐集發票之目的係為
請領公款可得而知之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及吳淑珍之
友人種村碧君(又名「李碧君」)等人(均未據檢察官起
訴,應移由檢察官另案處理),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
遂提供自己平時消費之私人發票,種村碧君則除提供自己
消費之私人發票,亦提供平日所蒐集,包括不知情之李慧
芬及其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送交為請領國務機要費非機
密費而蒐集發票之吳淑珍。吳淑珍同時另向不知情之親友
蔡美利、施麗雲、王春香、陳建隆、許麗鳳、林命群、玉
山官邸總管陳慧文與員工李黃美秀,及公司負責人張從銘
(英主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政信(金生儀鐘錶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私人發票
,共計747 張(發票之提出日、發票號碼、日期、公司、
品名、金額、提出人均詳如附表六所示,發票實際購買人
則詳如附表六之二、所示)。每當蒐集之發票消費金
額累積至數千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時,即由吳淑珍將之裝入
小信封袋後,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總務林哲民轉交陳鎮
慧,或由吳淑珍直接將發票交付陳鎮慧為後續請款事宜。
陳鎮慧取得吳淑珍費心蒐集之私人發票後,即將各該私人
發票粘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
並將不實之獎慰禮品、禮品招待、餽贈、招待、禮品雜支
、招待雜支、餽贈禮品雜支、禮品餽雜支等支出事由,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總統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公文書
;於93年8 月以後,「總統府支出憑證粘存單」、「總統
秘書室經費支付報告單」兩者合併為「總統府粘貼憑證用
紙」,陳鎮慧隨即將前開招待、餽贈等不實支出事由,改
登載在「總統府粘貼憑證用紙」公文書用途說明欄上,並
由陳鎮慧或由總統府會計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分別在如附
表七所示之私人發票空白之買受人欄處蓋上「總統府」之
條戳(經加蓋條戳而變造之發票號碼及數量均如附表七所
示)用以表彰係總統府為買受人而變造私文書,再以便利
貼或鉛筆在支付報告單或發票上註明「夫人」、「夫」、
「夫人」等字樣,呈交馬永成或林德訓,以告知馬永成
、林德訓該等發票係吳淑珍提供。
而陳水扁前已指示馬永成、林德訓准由吳淑珍代其申領國
務機要費,馬永成、林德訓均明知前開發票係吳淑珍為報
支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所特意蒐集,與總統行使職權因公
支出無涉,仍予以簽章批可。陳鎮慧即連續持向總統府會
計處承辦人員申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而行使變造私文
書,且以此私人發票報支公款方式施用詐術,因而致負責
審核之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邱瓊賢、科長藍梅玲及代蓋「會
計處會計長馮瑞麟(乙)」章之專門委員許隆演等會計處
之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在形式審查申請或承辦單位之
申請人及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等欄位上應備之
簽章及發票、金額等無訛後,誤認該等發票均係總統本人
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職權實際支出之花費,而將前揭不實支
出事由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
以生損害於政府財務收支管理之正確性,而總統府第三局
出納科亦隨即依傳票登載,發給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現
金後,再以信封內裝現金,交由林哲民或自行轉交予吳淑
珍收受。
2、總計自91年7 月間起至95年1 月間止,其等以前揭方式共
同利用職務上機會連續詐取之非機密費,陳水扁、吳淑珍
、陳鎮慧部分,共計有2675萬8425元;馬永成部分計有17
31萬4162元;林德訓部分計有944 萬4290元(均詳如附表
六之一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