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電視台今年開始脫離公廣集團,改隸屬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簡稱原文會),然而,原民台的定位及其任務卻仍有爭議。首任台長馬躍比吼(mayaw biho)今(26)天發表聲明,認為原民台的獨立運作性被董事會弱化,影響原民台發展,憤而辭去台長職務,而且不出席下午的董事會。對此,原民台董事長周惠民表示,董事會今天會討論這件事情,並對外說明。

原民台董事會每個月開1次會,就在第18次董事會開會的今天,馬躍比吼中午在臉書上發表聲明,辭去台長職務。

馬躍比吼受訪時表示,他會請辭台長,最主要就是董事會說要修正原文會跟原民台的角色,但一直修反而會弱化原民台獨立運作性,對原民台發展很不好,他希望董事能好好再去想一想。

馬躍比吼說,原民台定位作文化教育很好,但媒體經營自主更重要。依法原民台是在原文會底下,但他認為原民台就專心做好媒體監督的部分,有些文化藝術補助部分應該由原文會其他單位來執行。

馬躍比吼認為,董事會、董事長周惠民和執行長拉娃谷幸就是想要弱化電視台自主營運,並對他相當不友善,但有什麼具體行為,馬躍比吼則不願意透露;他只說,董事會都只強調文化教育,卻不注重媒體監督、守望功能。

原民台營運是不是有受到政治力干涉?馬躍比吼坦承確實有,但他覺得還是要回到制度上,現在就是沒有《原住民電視台法》,才會衍生出那麼多問題。他希望明年就能立法,才能解決媒體自主這一塊。而由於馬躍比吼已經辭去職務,他也說,今天他不會出席下午2點的董事會。

周惠民受訪時表示,昨天晚上他們有接到馬躍說要請辭的信函,今天下午董事會將討論這件事情,並對外說明。至於馬躍說不會參加下午董事會,周表示尊重,但周也強調,馬躍現在的身份還是台長,希望他來參加董事會。

然而,一位不願具名內部高層人員受訪時表示,董事會對馬躍不滿的原因是,馬躍一直想做跟其他商業電視台一樣的新聞,但原民台的記者素質卻有沒有商業電視台記者好,做出來的新聞也不會比人家好。原民台既然是原住民電視台,就應該要把重點著重在原住民議題。

高層人員也直言,原民台應該「少批評,多報導」,其實也有很多人反應原民台記者在處理新聞上面有一些問題。而原民台記者也不太聽馬躍比吼的話,因為他們覺得馬躍只當過紀錄片導演經驗,沒有新聞實務經驗。

以下為馬躍比吼的辭職聲明:

親愛的夥伴們

感謝大家這一年來的努力和犧牲,許多人放棄原本更好的工作機會,跳下來一起幫助原住民族電視台,度過自主營運的艱難草創時期,mayaw內心非常感激。很不好意思,在第18次董事會開會的今天告訴大家,mayaw對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基本定位與制度設計有一些疑慮,這些疑慮越來越深,一天一天影響原住民族電視台的運作。很希望這些疑慮和電視台未來的走向能夠獲得更多人的充分討論,因此,mayaw決定今天辭去台長的職務,非常對不起大家,沒辦法在這個情況下陪大家繼續走下去。

一、 傳播權是基本人權,不應該打折扣

1948年聯合國公布〈世界人權宣言〉,當中第19條就是傳播權: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當中第12條: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畫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

這裡保障的是原住民族的「傳播權」與「媒體近用權」,辦理的是「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的媒體,並沒有主張這些媒體以「文化教育」為依歸,也沒有設定這些媒體的定位為「文化教育」。

根據媒體理論,媒體主要有4種功能:守望(surveillance)、協調決策(correlation)、教育(education)和娛樂(amusement)。台大新聞所教授則提出「媒體是社會的教育者、瞭望者、監督者、傳訊者、娛樂者」。

如果將唯一專屬原住民族的原住民族電視台設定為以「文化教育」為依歸、將頻道定位為「文化教育」,會使得原住民族原本應該享有媒體「守望功能」和「協調決策功能」的應有權利消失,也就是原住民族電視台原本應該擔任原住民社會的「瞭望者」、「監督者」和「傳訊者」的重要角色,卻自動放棄了這些重要的工作,而這些被遺漏的工作,卻沒有其他媒體可以來替補完成,使原住民社會擁有「教育者」和「娛樂者」,卻缺乏「瞭望者」、「監督者」和「傳訊者」。

因此我認為,將原住民族電視台設定為以「文化教育」為依歸、將頻道定位為「文化教育」,是對原住民族應該擁有的傳播權和媒體近用權的嚴重傷害。

二、 媒體需要獨立性,應以制度保障原民台運作的獨立性

原住民族電視台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傳播權與媒體近用權,因此原住民族電視台不應以營利為目的,也不應成為政府政令宣導工具,而是一種公共服務廣電系統(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服務廣電系統(以下簡稱PSB)是:

由公眾製作、資助和監控的廣電服務,並以服務公眾為目的。PSB並非商營或國營的廣電服務,不受政治干預和商業力量所影響。透過PSB,公民可獲得資訊、教育和娛樂。如能保障意見多樣化、節目多元化、編輯自主、有適當資金、具有問責性和透明度,則PSB可作為民主的基石。

原住民族電視台做為一種公共服務廣電系統,制度設計應該朝向「不受政治干預」、「保障意見多元」、「保障編輯自主」來思考。而參考各國的公共電視台,與各國的原住民電視台,大多為獨立運作的機構,並非附屬於政府組織或其他機關,其制度規劃、經費來源雖有不同,卻同樣以保障其獨立性,不受政黨、政府或其他力量控制為重要目標。例如英國、德國、法國、芬蘭、日本的公共電視,經費都不是來自政府補助,而是來自人民繳交的「執照費」或「收視費」,力求避免政治干預。又例如歐洲國家的公共電視,主要是以公開方式選出治理團隊,由治理團隊選出執行長,由執行長選擇執行團隊,實際執行營運。治理團隊不涉及實際營運,僅規劃營運大方向,並擔任政府與外界勢力試圖影響執行團隊時的緩衝,也就是負責抵擋外界壓力,讓執行團隊可以憑藉媒體專業、「不受政治干預」、「保障意見多元」、「保障編輯自主」、「具有問責性和透明度」地獨立運作電視台。

反觀原住民族電視台,目前隸屬於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且基金會另有「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的工作目標,並非如公共電視基金會,僅專心經營公共電視台,也不像英國BBC、日本NHK,僅經營電視和廣播。另外,原住民族電視台目前也沒有足夠的制度規劃,足以防止政黨、政府或其他力量的干預。

原住民族電視台需要一個經過審慎考慮、足以保障電視台獨立性的完善制度,才能讓原住民族電視台順利運作下去。對內,原住民族電視台應該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的業務明確區隔,正如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專責補助文化藝術、而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專責經營公共電視台。對外,原住民族電視台需要更周密的制度設計,防止政黨、政府或其他力量的干預和控制。

三、 參考國外原住民電視台與公共電視台,我們需要原視法

目前世界各國有公共電視台的國家,大多有相應的專法,例如台灣的公共電視法,日本的廣播電視法,美國的公共廣播法,英國的皇家憲章等等。而根據台大新聞所教授於2012年完成的「各國原住民族電視台營運模式與法制研究」,獨立建台的加拿大原住民電視台APTN和紐西蘭毛利電視台也都是根據專法而設置,與公廣合作的英國威爾斯電視台也有傳播通訊法為法源依據。

已經營運的原住民族電視台急需一部「原住民族電視法」,如同公共電視法一樣,明確規範原住民族電視台應有的組織、定位、人員產生與執掌、經費來源、運作規範等問題,目前台大新聞所的教授已經有兩版完成的草案。無論是留在「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內,或是另外成立「原住民族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希望能有更多人參與,提出更多的版本討論,讓原住民族電視台將來能夠更順利運作。

mayaw biho
201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