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今天(12日)出庭時嚴正聲明,本案無合意、無對價,他與市府同仁均依法行政,沒有完成廖俊松期待、為其解套全部地主同意書的門檻以完成自辦市地重劃。他強調自己是「受害者而非受益者」,批評檢方以臆測取代客觀證據、斷章取義,形同「文字獄」。
鄭文燦在法庭上逐一說明立場,首先強調他在本案中堅持全部地主同意的條件,未幫廖俊松解套。他表示,推動工五擴大案是為了解決產業用地、墳墓清理及都市縫合問題,整個過程均依照法令規定、營建署政策指導及市府同仁專業意見處理,「沒有想到一個沒有合意的丟包事件,造成這麼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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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歷次會議記錄清楚顯示,他與市府同仁從頭到尾都強調,華亞重劃會必須依照102年林口工五二通的規定,符合都市計劃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取得全部地主同意書後才能向內政部申請自辦市地重劃。這一立場在106年8月2日營建署會議、106年9月7日市府會議及其後發函行政院均維持一致。
鄭文燦進一步說明,他不僅沒有幫忙解套,反而把林口工五二通「100%地主同意書」的規定「越套越緊」。若華亞重劃會無法在期限內取得地主同意書,就由政府主辦區段徵收,這對華亞重劃會反而不利,根本無法滿足其自辦市地重劃的期待。
關於金錢部分,鄭文燦明確表示,他跟廖家父子「沒有談到錢,沒有約定好做什麼事情,更沒有合意、交付及對價行為」。他以比喻說明:「好比我們市府要開車到台北,他們華亞重劃會想到高雄,雙方沒有合意,更沒有心電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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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廖家父子希望的方案二由華亞重劃會擔任申請人,並無「國家重大建設」字眼,亦無法豁免100%地主同意門檻。而「國家重大建設」說法出自營建署建議,行政院交付國發會後,以「國家重大建設」及「適應經濟發展」兩款並列,最終內政部認定符合都市計劃法第二十七條(適應經濟發展)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但全案並未同意自辦市地重劃,也沒有豁免100%地主同意的門檻。
鄭文燦的辯護律師施宣旭指出,在個案變更的主要計劃及細部計劃中,就必須載明開發方式,且須待土地開發完成後才能變更地目為產專區,法令上不存在先變更為產專區、再辦理自辦市地重劃的可能。鄭文燦補充,108年內政部辦理「工五擴大案都市計劃書圖」公展時的民眾說明會,已明確載明因華亞重劃會無法取得全部同意書,全區由政府主辦區段徵收。
針對檢察官最新提出的無主、國有土地可視同參與以降低同意門檻說法,鄭文燦澄清,這是營建署說明法令規定,並非他有所拜託。他強調自己沒有帶廖家父子拜訪時任內政部長葉俊榮,也未拜託相關案件;市府與營建署兩次聯席會議廖家父子均未參加。106年9月7日會議針對9.12公頃土地,仍重申必須取得全部地主同意書。
關於106年9月14日廖俊松至官邸「單方面丟包」一事,鄭文燦表示,監聽譯文及廖力廷供述均可佐證,雙方完全沒有合意及對價關係。他在事後一週內即主動要求廖俊松取回袋子,與偵查中原始供述一致。
鄭文燦質疑,若他有意幫忙解套,何必在每次會議中再三強調百分之百地主同意的門檻?既然依法依程序都不可能達成對方期待,客觀上自然不存在賄賂合意。
最後,鄭文燦表示始終相信司法,但若檢方求功心切、將片段發言斷章取義、以臆測取代證據,即形同「羅織的文字獄」,盼法庭辨明真相,還原事實並還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