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教署署長吳清山日前表示「縣長圈選校長」情形符合現行國民教育法規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2)早舉行記者會,直批教育部與地方機關官官相護,指國教法已實行15年,完全沒有法條曲解的空間,要求教育部國教署確實依法行政。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日前爆料,苗栗縣與金門縣的國中小校長遴選,是由遴選委員會選出2至3名人選後交由縣長圈選。對此,苗栗與金門縣府強調地方的遴選制度完全合法;教育部國教署長吳清山也回應,「縣長圈選校長」符合現行《國民教育法》規定。

不過,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今天指出,國民教育法在1999年修正公布有關校長遴選之規定,修法目的就寫著「為排除校長之任用受到地方長官干預之可能性」;而地方政府將校長遴選辦法規定「遴選2至3人……報請縣長擇聘(選聘)」,顯然與國教法的立法目的不合。

根據國教法第9條第3項,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張旭政強調,國教法的「聘任」與金門、苗栗2縣規定校長得「擇聘」或「圈選聘任」並不相同,後者逾越了前者的法律授權,尚有違憲之虞。他說,地方主張的校長遴選辦法與國民教育法牴觸,應視為無效,他也呼籲國教署確實依法行政,停止官官相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