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總統陳水扁遭媒體爆料曾以空軍一號載送4千萬元美金(約14億元台幣)至帛琉,再將錢分批匯至美國洗錢一案,因查無不法實據,最高檢今(6)日予以簽結。最高檢指出,經過調查,陳水扁一家人皆未在帛琉設有帳戶,期間也沒有類似金額的匯款紀錄等,因此,並未查獲陳水扁涉有洗錢的相關事證。

《壹週刊》於2009年9月3日出刊的雜誌中指出,陳水扁於2006年9月間出訪帛琉共和國(下稱帛琉)期間,疑以空軍一號專機載運現鈔4000萬美元,存入帛琉國家發展銀行帳戶,再分批匯至美國進行洗錢,因此認定陳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罪嫌。

但經過調查,最高檢獲得的外交部函覆表示,陳水扁於任期內曾2度造訪帛國,分別為2005年1月27日至29日及2006年9月3日至5日,2次均未攜眷,皆由時任該館大使、現為駐丹麥特任陳姓代表接待並陪同參訪及拜會,依當時節目暨工作手冊,並未列有駐館同仁陪同其至各地觀看、洽商買賣房屋、土地或其他貴重財物,帛國僑界也未對此事有所傳聞。

而特偵組向帛琉共和國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書,以及向帛琉金融情報中心要求提出陳水扁洗錢之相關情資,發現陳水扁、其家人及相關人員在帛琉境內金融機構均無開立帳戶,該國銀行於該段期間亦無單筆匯入美金4000萬元或4100萬元,或多筆連續匯入同一帳戶或關係人帳戶總金額達美金4000萬元或4100萬元之匯款紀錄。

特偵組也說,告發人稱陳水扁利用進行洗錢之帛琉國家發展銀行,實未從事匯款作業,也沒有SWIFT號碼,僅有貸款帳戶,與爆料不符;而帛琉於2006年11月6日破產倒閉之太平洋儲蓄銀行,於2005年間共有4000萬美元的交易量,而非有單筆匯入4000萬美元或4100萬美元,或多筆連續匯入同一帳戶或關係人帳戶總金額達4000萬美元或4100萬美元的匯款紀錄。

因帛琉金融情報中心也未發現有陳水扁與上述2家銀行的交易紀錄或相關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特偵組表示,並未查得有任何陳水扁涉嫌洗錢之相關事證。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