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內政部營建署主辦的「都市更新與程序參與機制研討會」今(21)日下午舉行,許多學者都接連對於都更提出批判,認為都更牽扯私有財產處分問題,不應採取「多數決」;現行條例中的公法和私法關係混亂,需先釐清;若不能解決人民和建商、政府間的信任關係,再怎麼精美的制度只會讓社會付出更多的成本。

內政部營建署主辦的「都市更新與程序參與機制研討會」下午於台大舉行,許多學者、律師及各直轄市市府代表,針對「都更行政程序」、「都更爭議處理機制」提出相當多的討論跟意見。而原本預計要發言的營建署署長丁育群則以立法院行程為由,請都市更新組組長代為出席發言。

政治大學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指出,都更涉及私人財產處分問題,除非有極大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否則不能採取「多數決」,必須改用「一致決」,應該要思考是否要給少數人有否決權,如果只去思考都更做不做得下去,那只能用一句話「go to hell」形容,「如果99比1都可以過,那1票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戴秀雄受訪時表示,都更條例第10條所提的部分屬於政府規劃好的,不需要再去證明其正當性,即便以多數決也只是幫公務員背書;但第11條屬於民間自劃的部分,民法本來就一定要你情我願,如果要用多數決逼人就範,只有在有極大必要性和正當性等非常例外的狀況才可以使用。

戴秀雄也批評,目前《土地法》第34之1條產生出許多弊端,舉例來說,假設多個人共有一筆財產,其中1個人擁有1/2到2/3持份,他只要切割自己的財產,再補人頭進來,就可以直接處分,不需要其他人同意,根本不需要協商成本,但其實這個協商成本應該由主動發起都更的建商來支付。

政大地政系教授陳立夫一開始就說,他認為營建署可能是因為被監察院糾正後才要辦研討會。而對於都更程序,他認為可以畫出一個三角形的圖形,三頭分別為行政、實施者和權利人,以及在範圍以外的人,行政和實施者以及權利人之間都是公法,但實施者和權利人卻可能是私法關係,但行政和外圍的人卻又是公法關係;1998年都更條例立法以來到現在所發生的爭議,有的歸行政法院處理,也有的歸民事法院,應該也一併好好檢視這些爭議到底是屬於哪些法律關係,才能再來談如何建立紛爭調解機制。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鄭安廷指出,權利變換等技術層面問題其實很好解決,很多建商也很有誠意,拿出很多錢,但居民要的不是錢,而是「記憶」;於是,再精美的機制只會讓被壓迫者更憤怒。

鄭安廷認為,要解決這個價值判斷的問題,具體的做法之一是由都更的居民自己找信任的顧問團來評估,而顧問費用由建商來承擔,如此就可以避免不信任關係;目前都更最大的問題是,居民不但不相信建商,也不相信政府,如果制度把委員會、顧問團都制度化,可能最後還要另一個委員會來監督原本的委員會,如此疊床架屋的做法、程序冗長,「都更還有必要存在?」只會讓社會付出的成本越來越高。

由內政部營建署主辦的「都市更新與程序參與機制研討會」今(21)天下午舉行,許多學者都接連對於都更提出批判。圖2之2:林雨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