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21)日通過台電糾正案,對其每年30多億元協助金,未能落實管理運用,有重大瑕疵。調查還發現,從98-100年度一連3年,基隆市政府竟把這補助款拿來支付市長、副市長及一級主管的健檢費用,根本不符合支用辦法。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起制訂「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每年提撥30多億元(100年32.4億元;101年36億元),進行發電、輸變電、建廠前置等之協助,及辦理該公司的睦鄰費用。

只不過,在監委李炳南、程仁宏調查下,卻發現許多重大瑕疵。依規定協助金不得購買特種車輛以外的公務車輛,但程仁宏發現,台中市政府99年度就用協助金購買警備車輛80萬元,汰換辦公設備及修繕經費達887萬元。

更誇張的,程仁宏指出,基隆市政府98-100年度將協助金支用到「一級主管的健康檢查費用」,「上自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到各局處首長,1年1人1萬4千元」,一年支出57萬多,3年共支出172.2萬元,這根本不符合支用辦法,竟然也支用。他會要求審計部依規定辦理,對於不符合法規的支付,應該要求台電追回補助費用。

台電對於補助金支應範疇及發電年度協助金的計算標準,都有明確規範,但程仁宏指出,台電竟然無視該規定;例如蘭陽發電廠周遭地區,三星鄉公所應補助金額是11萬元,但台電一給就是1百萬元等等。種種情形,導致多年來協助金溢支金額竟高達9億元。

程仁宏說,台電也沒落實年度協助金實地查核機制,導致連3年未查核的受協助單位竟高達54.29%,無法適度導正相關缺失。

調查也發現,屏東縣恆春鎮公所竟將年度協助金用來補助居民電費。但按電費補助辦法,每個電表每月補助140度,每度2.1元計;整棟建築物及同一公司行號建物有營業行為者補助電表數不得超過6個。

台電的補助計畫,每個門牌號碼最多補助6個電表,但根據100年6-12月補助居民電表資料,補助6個以上者分別為,57戶(455個電表)、117戶(934個電表)、58戶(469個電表)、120戶(948個電表)、57戶(460個電表)、123戶(976個電表)、57戶(465個電表),甚至有一個門牌最高補助23個電表的情形。

對於台電在分配協助金時,背後是否有民代等有力人士介入?李炳南表示,他們約詢台電人員時有問他們是否須要哪些特定的人來申請?台電人員則「支吾其詞」,沒有回答。但的確看得出「有些團體的重複性比較高一點」,這並非是以其個人名義,而是以「協會」、「基金會」名義申請。至於團體背後誰在領導,則沒得到台電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