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富公司(NET)不滿基隆市政府強制接管東岸商場,興訟請求確認違法並求國賠,一審遭駁回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市府接管屬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不符起訴要件,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全案起於基隆市政府與大日開發公司簽訂「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契約,委託大日公司營運東岸立體停車場及附屬商場,大日公司再於民國105年1月30日將停車場出租主富公司經營管理。

主富公司委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商場部分空間拆除及增建,新增建物於106年12月竣工,107年2月取得使用執照。

後來大日公司未通過優先定約審查,基隆市府重新辦理招商,由微風公司取得經營權。因NET未配合辦理資產點交,市府於113年2月1日零時進入商場,破壞並更換門鎖,收回包含2至4樓增建物在內的營運資產。

NET認為,市府協同警力強制接管商場,侵害公司財產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並附帶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2139萬2094元。

NET後來在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後,追加請求市府解除排除其占有等強制接管行為,但北高行認為,市府未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相關接管行為並非行政處分,原訴不合法,追加之訴也不符法定要件,去年12月裁定駁回。NET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NET主張市府以公權力強制接管商場,涉及公法爭議,行政法院具有審判權,但市府當天進入商場及更換門鎖等行為,無論基於私法契約或公權力,性質均屬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認為,NET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不符起訴要件,且無法補正;至於追加請求,因市府不同意,原訴又無法進行實體審理,不符訴訟追加要件。

最高行表示,NET直到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後才追加請求,恐延滯訴訟及耗費司法資源,原審裁定駁回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