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零食常打著「全家大小都能吃」的廣告吸引消費者,但這類產品未來恐怕不能再讓家長誤認適合嬰幼兒食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2)日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修正草案,針對食品廣告及標示加強管理。衛福部表示,未來糖、鈉或飽和脂肪含量過高的食品,可能必須加註警語,提醒家長注意兒童飲食風險。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在審查時指出,不少零食為了增加風味,添加較多糖分、鹽分或飽和脂肪,卻仍透過廣告營造適合兒童食用的印象。她舉例,有些米餅的糖、鈉含量並不低,長輩看到商品宣傳後,可能以為是適合嬰幼兒的點心,買回家餵食,相關行銷方式有必要受到更嚴格的規範。

王育敏認為,真正需要防堵的,不只有嬰幼兒食品本身的標示問題。部分一般食品刻意使用「大人小孩都愛吃」或「全家大小都可以吃」等宣傳文字,容易讓消費者忽略不同年齡層的飲食需求。她批評,這種混淆產品適用對象的廣告形同「以假亂真、魚目混珠」,法律應清楚劃出界線。

對此,衛福部次長林靜儀說明,專門提供嬰幼兒食用的產品,原本就必須符合較嚴格的營養成分及重金屬管制標準,但一般食品未必符合相同要求。過去曾有海苔商品引發類似爭議,因此這次修法要防止業者利用廣告文字或其他方式,讓消費者誤以為一般食品也符合嬰幼兒食用標準。

林靜儀進一步表示,未來將依修法授權訂定細部規則,研議當食品的糖分、鈉或飽和脂肪酸超過特定含量時,應如何標示不適合兒童食用的提醒文字,讓家長選購時能「一眼而知」。不過,哪些商品需要標示、營養成分達到多少才須加註警語,以及警語如何呈現,目前都還沒有定案。王育敏則要求,這次加強兒童食品管理的立法目的,也應清楚寫入修法說明。

食藥署長姜至剛指出,現有法規其實已對部分高糖、高脂或高鈉食品的行銷設下限制。包括糖果、零食、飲料、冰品及餐飲場所直接供應的食品,都會依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的含量判定是否受到管制。符合限制條件的產品,不得向兒童宣傳能夠取代正常餐食,也不能藉由免費送玩具或加價購玩具等手法吸引兒童消費。

據委員會討論調整的第28條第1項,食品及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以及經公告列管的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無論商品標示或廣告內容,都不能出現虛假、誇大或容易造成誤解的宣傳。新條文進一步將嬰幼兒食品納入規範,只要產品未達相關標準,就不能透過文字、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使人誤認適合嬰幼兒使用。

除了防止食品廣告誤導家長,修正草案也擴大後續管理的法律依據。第28條第3項規定,特殊營養食品、可能增加慢性病風險,以及不適合兒童或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的產品,都可受到廣告及促銷限制。至於哪些食品必須停止刊播廣告、揭露營養資訊或標示必要警語,將由衛福部另訂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