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及施工廠商排放廢水事件層出不窮,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提升水污染防治費徵收的公平性,環境部今(9)日預告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1條,未來放流水經主管機關查獲超標時,將改依實際查核檢測值核實計費,不再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90%作為計費上限,藉此更真實反映污染排放量,促使事業單位落實污染減量。
環境部表示,現行制度規定,主管機關查獲放流水水質超標時,水污費計算仍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90%作為上限,未能如實反映實際污染情形,也難以充分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因此提出修法。
當前熱搜:國台辦批谷立言「太上皇」 林濁水:台灣竟靠此恥辱保國安全
環境部指出,本次修正有兩大重點。首先,擴大水質檢核範圍,未來各種水質計量方式都將與主管機關稽查檢測值進行比對;其次,若放流水於稽查當日檢測超標,將直接依主管機關實際查核檢測值計算水污費,不再設置計費上限;至於同一繳費期間其餘未受稽查日數,則由現行以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90%計算,提高至依最大限值計算。
環境部說明,修正後可使水污費核算更貼近實際污染排放情形,避免因現行上限規定而低估污染量,也讓徵收制度更符合比例原則及實質課費正義。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法以「覈實反映實際污染量」為核心,希望透過合理且明確的核算機制,引導事業積極強化污染防治與自主管理,進一步維護河川及水體環境品質,共同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