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5)日發表《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函釋,強調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須有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的前提下,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常見雇主以最低服務年限搭配違約金之約定,要求勞工在一定期間內須留在事業單位內服務而不得任意轉職,若提前離職即須負擔高額賠償費用。此外,亦有雇主以提供留任獎金或簽約金等合理補償作為約定條件,因而衍生違約金過高或返還範圍爭議。為此,勞動部發布函釋,重申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並提醒雇主注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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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並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如屬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依法應辦理法定訓練等所生費用,雇主均不得據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之依據。
三、雇主如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理補償,應明確告知;勞工於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時,倘雇主要求勞工返還之金額,應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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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簽服務年限不是不可以,但至少一定要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提供合理補償」為雇主希望勞工來,因此給予一筆相當程度的簽約金,形式有許多種,一種是事先跟勞工簽一筆簽約金,希望勞工服務滿一定的期限;一種,可能是每個月工資中有一筆特定獎金;另外一種是服務滿一定期限再給第二筆特定獎金。
王厚偉說明,部分勞工可能會提問:一般企業的職訓練能算嗎?國家法制規範企業要辦的訓練算嗎?他解釋,新進員工的訓練是為了讓其了解企業文化、企業組織,因此新進員工的訓練並不能計算,而企業在營運的時候,本來就是要投資在員工一些該有的東西及培訓上,這部分並不能定為是服務年限的依據,需要確實的「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
在「合理性」的部分,王厚偉也說明,簽服務年限需要有合理的相對待,當雇主投資在勞工身上的費用就沒有那麼大時,就不能限制他到那麽長的服務年限;另外,服務年限也需與雇主投資給他的時間具有相當關聯性,不能投資一點點的經費,就要拉長他的服務年限。
針對第三點提到的「按比例計算」,他說明,當勞工已履行服務年限一段時間,雇主在這段時間中,其實也得到了部分利益,因此不能向勞工要求返還全部費用,需按比例返還,類似於《民法》違約金酌減的概念。
王厚偉強調,服務年限並不是限制勞工擇業的自由,而是要讓勞工瞭解到,企業若在入職時問你「要不要服務滿一定期限,並給你一筆相當程度的簽約金」時,需清楚自己若未服務滿期,需要將部分費用按比例歸還,但還是可以換工作,憲法絕對保障勞工朋友選擇工作的自由。若雇主兩項要件均未符合,便與勞工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將被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