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一審遭重判17年,北院日前認為,柯文哲具相當社會地位與經濟能力,且有在境外生活條件,仍有逃亡風險,裁定自1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持續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柯文哲今(28日)痛批,處分違反常識,並嗆司法機關在一審判決後,即自行推論風險上升,「可能逃亡」指控不僅違反社會經驗,更構成對他人格的不當影射與指控,他將提出抗告、奮戰到底。

柯文哲於臉書發文指出,以憲政法治為根基的民主國家,人民的自由限制,不應建立在臆測與推論之上,而必須奠基於具體、明確且可受檢驗的事實。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文明社會對權力自我節制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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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說,合議庭以「逃亡風險上升」為由,裁定延長他境管8個月,該處分已明顯違反常識。他已依法提出抗告,請求撤銷該裁定。

柯文哲也陳述抗告理由,第一、 所謂「逃亡風險上升」,違反社會普遍認知,淪為對人格與動機之不當推測。他長年投身公共事務,身處高度公共監督之下,社會識別度極高,行蹤幾無隱匿可能,等於是全民隨時隨地監控,在此等嚴密監控之下,所謂「逃亡可能」究竟從何而來?另他身為民眾黨創黨主席,對第三勢力的延續與台灣政治的未來負有責任。當前台灣正面臨內外挑戰、公共政治信任低落之際,他絕不可能為了個人,拋下年邁的母親、長期並肩作戰的夥伴與一路支持我的小草,背離從政以來一路堅持的價值與信念,逃離台灣這片土地。

柯文哲表示,如今,司法機關在一審判決之後,即自行推論風險上升,「可能逃亡」之指控不僅違反社會經驗,更構成對他人格的不當影射與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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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指出,第二、 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與科技監控,已侵蝕憲法保障之自由。憲法明文保障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與工作權,在刑法理論中,即使是「積極預防犯罪」也必須符合適當性、 必要性、比例原則,否則就會變成侵害人民權利。他對民眾黨有輔選之義務,限制出海則無法到金馬澎外島、甚至綠島、蘭嶼等等,影響工作權利。

柯文哲直言,他已繳納7,000萬元保證金,並長期配合司法程序,從未有任何違反任裁定的行為。在此情況下,若法院無法提出具體理由,僅憑「臆測」再延長8個月之出境、出海限制與科技監控,則此種處分已不再是「必要的保全措施」,只是要24小時GPS定位本人行蹤而已,使國家機器陷入以「風險想像」取代「證據實證」的危險邏輯。

柯文哲提到,第三、 自由不應在推測中被剝奪,正義不應在不確定中被預支。他的案件在一審判決已有重大爭議,社會輿論多認為判決本身建立在偏頗的證據,甚至未釐清關鍵事實即逕行重判,司法的社會信任度嚴重受創。如今合議庭以「尚未確定且具高度爭議之判決」,再作為限制人身自由之依據,自陷錯誤循環之邏輯,也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與比例原則。

柯文哲說,台灣人曾經共同相信:國家的力量,應當被制度約束;司法的權威,應當來自證據與程序,我們歷經了數十年民主化的艱辛歷程,才逐步建立起今日的法治體系。但如今中華民國的司法,竟可以不依證據就作出裁量,可以「因勢利導」逕行推測或預判,對人民不當限制權利與人身自由。

柯文哲稱,今日他提出抗告,不是為了柯文哲個人,而是對司法權力行使的嚴正檢驗,因為當司法失去節制,人民自由便可能在不確定中被侵蝕,當司法淪為臆測想像或權勢施壓的一環,受害者將迅速擴及全體社會。柯文哲的抗告是為爭取正常的司法、是為了捍衛基本的程序正義,「我會奮戰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