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新媒體部主任韋淳祐近日因在影片《油不得你》深僞(Deepfake)我國現任總統賴清德的聲音,遭到警方登門調查並移送台北地檢署,目前以「他字案」指揮偵辦。許多為韋某辯護的人拿出「言論自由」作為擋箭牌;然而,他們忽略了「言論自由」並不保護用言語犯罪、侵害他人權利與社會公益。

上過大學憲法課的人應該都聽過「任何人都不能在坐滿人的戲院高聲謊稱失火」(You cannot falsely shout fire in a crowded theater)這句 1919 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在判決書中寫下的經典名言。由此可知,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想說什麼就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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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一種「權利」(right),會與其他的權利「競合」。《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言論自由是不可以侵犯他人自由、權利,以及社會公益的。

以絕大多數國人深感痛恨的詐騙為例,這種犯罪主要就是透過言論進行的,侵害的是他人的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除了犯罪集團本身,恐怕沒有人會主張應該尊重詐騙者的言論自由吧!

除此之外,霸凌、性騷擾、毀謗這三種犯罪行為也都可能是透過言語進行。能用言論自由保障霸凌者對受害者的身體權、財產權與人格權侵害嗎?能用言論自由保障性騷擾者對受害者的身體自主權與人格權侵害嗎?能用言論自由保障加害者捏造不實訊息或未經查證去毀謗人嗎?答案,很明顯都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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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時代,用深偽(Deepfake)技術惡意變造影音散播刻意捏造並意圖散播給最多人接收的假訊息(Disinformation)當然也不應用言論自由來免責。

正如一百多年前美國最高法院規定的「不得在坐滿人的戲院高聲謊稱失火」,現在的社群媒體(如 Facebook、LINE、X、Threads)就像是一個個巨大且坐滿人的虛擬戲院,訊息傳播的速度比實體戲院的呼喊快上千萬倍。

深偽影音等同「虛報火警」:如果有人用 AI 變造總統的聲音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即刻實施宵禁」;或者變造財經專家的影音謊稱「某大銀行即將倒閉,請民眾立刻去提領所有存款」,這類行為在法律與社會學上,完全等同於在擠滿人的戲院裡高喊失火。它超越了「言論自由」或「創意惡搞」的邊界,因為它會直接導致社會秩序崩潰、引發金融恐慌或踐踏傷亡。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深偽的disinformation是希望藉由散播到最多人接收,破壞社會秩序與穩定。

如果您不能接受詐騙集團、霸凌、性騷以「言論自由」來免責,那又怎能接受透過深偽技術變造名人(如賴清德總統)的聲音呢?法學院出身、曾經擔任過律師的台北市長蔣萬安,又怎麼有臉去說這是他拜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