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60歲李姓女子有多次傷害前科,今年2月酒後失控拿酒瓶砸向超商28歲女店員,女店員當場濺血,高雄地檢署依傷害、毀損罪起訴,李女遭到羈押,但移審到高雄地院後,法官卻裁定停押,檢察官不服連續提出2次抗告,法官仍堅持不收押,更把李女「責付」給檢察官,要求定期向檢察官報到,裁定一出引發司法圈熱議。

李姓女子有多次傷害前科,去年2月以酒瓶襲擊超商女店員後,檢方依傷害、毀損等罪羈押後起訴,檢方認為,李女過去曾有多次通緝紀錄,且自陳獨居、無工作,與親友均無密切聯繫,社會牽絆力薄弱,再加上聲稱經濟能力無法負擔手機費用,無法提供聯絡電話,足認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請求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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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移審高雄地方法院後,移審高雄地方法院續押李女,張姓女檢察官不服提抗告成功,陳姓法官仍再度放人,張姓檢察官二度抗告成功,陳姓法官還是不押人,並做出裁定,要求李姓被告每週三下午2點半直接到檢察官辦公室找張姓檢察官報到。

裁定一出引起司法圈熱議,檢察官認為,此裁定打破以往「對機關不對人」的默契,為了完成法官裁定的「報到程序」,檢察官周三無法休假,甚至要排開出庭時間,只為完成被告的報到程序,更有檢察官指出「公訴檢察官二度抗告,是在忠實執行自己的職責,結果法院叫公訴檢察官個人要負起約束被告的責任,荒謬到極點」。

高雄地檢署力挺自家檢察官,將三度提出抗告。雄檢指出,李姓被告整體行為顯示其可能具備高度不穩定性與一定公共安全風險,法官選擇以「責付」方式取代現行制度上羈押替代手段,卻沒有從法律依據、執行可行性及風險控管效果進行完整之評估,可能導致被害人及社會再發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