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在其任內,涉嫌在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案收受500萬元匯款,遭桃園地檢署起訴。在先前12次桃園地方法院準備程序庭中,檢辯雙方針對監聽、筆錄等事證之有效性進行攻防。桃園地方法院今(14)日再度針對此案開庭,而這也首度召開審議庭,而鄭文燦本人也親自出庭。
鄭文燦因在桃園市長任內,於華亞科技園區(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土地開發案,涉嫌收受華亞園區建廠管理委員會主委廖俊松父子500萬元賄款,於2024年8月17日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起訴之。爾後開庭,雙方針對會議記錄、相關人等偵查筆錄、光碟案證據合適性進行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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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辯護律師團先前就指出,本案起訴存諸多瑕疵,包括在多項關鍵事證尚未釐清前,檢方就逕自作出不利被告之認定,有違《刑法》無罪推定原則。除此之外,辯護團也質疑,檢方透過對相關人等偵訊,並以「洗筆錄」方式,捏造一個劇本,給當事人冠上莫須有罪名。且多次勘驗均呈現前後矛盾、證據不足,甚至與客觀事證不符之情形,更要求將法院將檢方「違法監聽」應排除證據外。
不過,檢方則反駁,從多項書證及勘驗結果可示,相關筆錄之記載,並無不符合被訊問者之原意,且證人黃芷蓁確有向檢方表述係從廖力廷那得知監聽一事,且有說廖力廷確有提醒廖俊松遭監聽之事,惟辯方卻選擇忽視,並無視卷內除多名證人證述外,已足認鄭文燦曾將監聽一事告訴廖力廷,並經廖力廷轉告廖俊松等情,強調相關作為都有具體證據作為依據。
桃園地院上月指出,合議庭認為,相關程序瑕疵未嚴重侵害被告防禦全,且此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非基於惡意之非法監聽,所以不能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因此認為合法監聽而取得之有關被告所涉收受賄賂內容,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故裁定監聽譯文均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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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