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7日電)張女騎機車於113年8月間經嘉義市後湖里道路,突被路樹斷枝砸中,車損人傷,向管理的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聲請國賠,嘉院認為屬於公共設施缺陷,判須賠近6萬元。可上訴。
據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張女主張於113年8月13日晚上,騎機車途經嘉義市後湖里工業街,突遭路樹斷枝砸中,車損人傷,認為路樹管理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須負責,則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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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表示,第五河川分署於路樹栽植後,對路樹後續生長及維護,仍有積極管理及照顧責任,以免影響用路人安全或損及民眾權益;事故路樹不明原因突斷枝掉落,造成民眾受傷,斷枝為路樹存在的缺陷,屬於公共設施缺陷,第五河川分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不以其有過失為必要。
嘉院說,第五河川分署主張每月派員不定期巡查,並無故意或過失等語,法官雖肯定管理機關積極作為,但公共設施種類繁多,其設置及管理除仰賴定期巡檢或維護外,從設置前的選材、選址,乃至考察當地環境、氣候及人流等因素,都深深影響公共設施使用安全。
嘉院表示,第五河川分署除定期巡檢路樹外,事故地點的天候、土壤及環境條件,是否適宜栽植該種路樹,均會對該路段用路安全有所影響,因此,不應僅單點考慮管理機關是否有定期巡查一事,來判斷這件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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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說,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定的國家賠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即以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為這個欠缺造成民眾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並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因此,第五河川分署須賠償張女醫療費、財損及精神慰撫金,合計新台幣5萬9000餘元。(編輯:陳清芳)11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