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44歲王姓女子患有思覺失調症,2024年11月深夜於板南線新埔站出現幻聽、幻覺,持美工刀劃傷鄭姓高中生的臉、頸,新北地院一審依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上訴,高院今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於刑後施以監護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女子2024年11月8日在捷運新埔站搭乘開往頂埔站列車,行駛過程中王女受到思覺失調症影響,認為車門旁的17歲鄭姓高中生說自己壞話並跟蹤騷擾,拿出美工刀揮砍,導致鄭姓高中生頭、頸、左耳、鼻子受傷,所幸鄭姓高中生奮力抵抗、民眾上前協助壓制才讓鄭姓高中生得以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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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一審認定,王女犯案時受思覺失調症之幻聽症狀影響,得依法減輕其刑,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狀況、身心狀況、犯後坦承殺人未遂犯行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

檢察官及王女不服判決提上訴,王女主張因思覺失調症而攻擊、非故意攻擊;檢察官主張鄭姓高中生為少年,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王女犯下殺人未遂罪,因幻聽而持刀攻擊不認識的人,癱瘓捷運正常運轉,手段惡劣、危害甚巨,高院認定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刑度偏低,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