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傳統認為婚姻意味著必須履行性義務的觀念,在國民議會被推翻了。

國民議會1月28日以106票贊成、0票反對一致通過了一項法案,明確婚姻中不存在任何義務,包括性行為,從而終止了所謂的「婚內權利」的夫妻義務,以便更好地預防性暴力和捍衛性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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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將在《民法典》中明確寫入:「共同生活」並不構成夫妻雙方之間必須發生性關係的義務。同時,也不能再以拒絕性關係或沒有性生活為由,作為「過錯離婚」的理由。法律還強調所有性行為,包括在婚姻中,必須建立在雙方自願同意的基礎上。

婦女權益團體常批評,「初夜權」、「合法強姦」、「被迫發生性關係」這些事實體現了「社會中根深蒂固的夫妻義務觀念」,迫使一半的女性人口違背自身意願,在伴侶關係中發生性行為。這種觀念認為,一方有義務與另一方發生性關係,或者說,一方有權在婚姻框架內,尤其是在夫妻關係中,要求對方提供性服務。

「夫妻義務」常被用來忽視婚姻中的性同意權以及婚內性侵,所以這項法案擬透過改革《民法典》來廢除這一陳舊觀念,旨在釐清民法規定,共同生活並不構成配偶有任何義務要發生性關係,防止婚內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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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能成為一個真空地帶,讓性關係的同意權被視為理所當然、永久有效且終身不變」,法案發起人之一生態黨議員加蘭(Marie-Charlotte Garin)表示,「我想向所有被迫屈從、遭受婚內強姦的女性致以深切的慰問。」加蘭指出,「夫妻義務」這一觀念長期存在於社會中,讓人誤以為結婚就意味著對性行為的默認同意。

雖然《民法典》中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明確提及「夫妻義務」一詞,也未規定婚姻必須發生性關係,但這個觀念仍在部分社會和司法案例中持續存在。長期存在某些法官的判例多從《民法典》第212條規定源於婚姻義務,即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尊重、忠誠、扶持與協助」,以及第215條規定的夫妻須承諾「共同生活」解釋為包括必須有性行為,尤其在一方拒絕時,可能視為未履行婚姻義務,因而推論出夫妻之間的性關係義務觀念。

專門從事家庭法的律師羅塞特(Migueline Rosset)認為,法官們仍然會將這種「共同生活」視為夫妻義務,是一種「倒退且父權制的」解讀。羅塞特回憶起2017年南泰爾刑事法庭的一個案件,當時她為一位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辯護,法官問丈夫為什麼打妻子,丈夫回答說,因為她不想和他同房,「法官轉而斥責我的委託人,說她逃避了夫妻義務。」當時,這起案件在社會引發軒然大波。

加蘭指出,過去「共同生活」通常被解釋為「同床共枕」,法國法律通過隱含的解讀承認婚姻義務,實際上是使強迫性的性行為合法化,「允許這種義務保留在我們的法律中,實際上是在共同認可一種支配制度,一種丈夫對妻子的掠奪制度。」因此,法律草案還規定,「共同生活」不意味著配偶之間必須有發生性關係的義務,而且,提起離婚訴訟時,任何一方都不能因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係而被認定有過錯。

社會黨和不屈法蘭西黨的議員還試圖從列舉婚姻義務的條款中刪除關於忠貞的表述,但沒有成功,他們認為這一概念也可以解釋為夫妻之間性關係的義務。

2019年,一名男子以六十多歲妻子的過錯為由向凡爾賽家庭法院訴請離婚獲准,理由是妻子多年未與其發生性關係。2020年該女子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被駁回,隨後這樁因妻子拒絕與丈夫發生性關係的案件,在「女權主義反強暴集體」和「婦女基金會」的支持下,轉訟至歐洲人權法院(CEDH)。

2025年1月 23 日,歐洲人權法院推翻法國的判決,譴責法國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規定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權利。法國維護所謂的「婚姻義務」,認為女性拒絕與丈夫發生性行為,不應在離婚訴訟中被視為「過錯」。雖然法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這項義務,但一些法官將其解讀為婚姻中隱含的義務,被認定有過錯的一方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賠償金。歐洲人權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婚姻義務」的存在「與性自由和身體自主權相悖」,任何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均構成性暴力。

歐洲人權法院強調,「這種婚姻義務的存在本身就違背了性自由、身體自主權以及締約國在打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方面所負有的積極預防義務」。法院堅持認為,「歐洲人權法院不能接受政府所提出的觀點,即同意結婚就意味著同意未來的性關係。這種辯解會抹殺婚內強姦應受譴責的性質。」

這項裁決標誌著婚姻義務和陳舊、教條式家庭觀念的廢除,不願透露姓名的原告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我希望這項裁決能成為法國女性權利鬥爭的轉捩點」、「這場勝利屬於所有像我一樣,面臨異常和不公正的司法判決,這些判決質疑她們的身體完整性和隱私權的女性」, 她指出,「上訴法院對我的定罪判決過去是、現在仍然是文明社會所不齒的」,「因為它剝奪了我拒絕性關係的權利,剝奪了我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決定權。它強化了我丈夫以及所有配偶強加其意志的權利。」

法案的另一個目標是加強對性暴力的預防。

另一提案議員地平線黨克里斯托夫(Paul Christophe)援引研究指出,如今法國有1/4的男性認為,女性出於義務而非欲望而發生性行為是正常的。「我們有責任提醒他們,他們的想法是錯誤的。」鑑於近一半的強姦案是由配偶或伴侶實施的,這項決定就顯得更加意義重大。

法律史學家雅庫布(Marcela Iacub)在2008年回顧了從1804年《民法典》到1980年間盛行的婚姻觀念時指出,與舊制度時期的法律不同,1804年《民法典》確立的婚姻制度將性行為置於其控制之下。這一制度將性行為視為夫妻彼此之間專屬的義務。「性關係是一種可以用武力強迫的義務。不僅可以訴諸警察強制不配合的配偶返回婚姻住所,還可以通過暴力手段迫使其屈服。判例法認定,只要丈夫對妻子實施了陰道性交,就不構成夫妻之間的強暴。 」

法國的最高法院直到1990年才承認夫妻間也存在強姦罪。儘管2006年4月4日頒布的刑法典中明確將婚內強姦定為犯罪,2010年7月9日頒布的法律刪除了關於配偶同意性行為推定的條款,跟進荷蘭、西班牙及瑞典等其他歐洲國家的作法。然而,婚內強姦仍然是一種很少受到懲罰的犯罪。

「從今以後,婚姻不再是性奴役。」加蘭強調,這項法案也具有「教育」目的, 「在市政廳舉行婚禮時,會向新人宣讀概述夫妻雙方義務的條款。這意味著新郎新娘及其賓客將了解到,共同生活並不意味著夫妻之間有義務發生性關係。」

負責性別平等事務的部長級代表貝爾熱(Aurore Bergé)表示,她提及終止「夫妻義務」後,在社群媒體上收到了大量性別歧視評論,她以為「一個好妻子已經承擔了更多的育兒工作,做了更多的飯菜,做了更多的家務」,不應連性同意權也被剝奪。

加蘭則意識到,這項法律「未必能改變人們的態度」,但對「提高夫妻對結婚期間性暴力問題的認識」會有所貢獻,這是一次觀念更新,「在法律之外,整個社會也該和『夫妻義務』說再見。」「這只是一個開始,還有很多文化方面的工作要做。」 她特別強調要尊重 2001 年的法律,該法律規定每個學生都應接受法律規定的情感生活教育課程。

終止「婚內權利」夫妻義務的改革,不只是強化性自主與同意原則,也矯正司法上的歷史性誤解,防止法院以舊式「義務」概念作為判決依據,使法國法律在婚姻與性權利的解釋上與現代人權標準更一致。這項修改也具有象徵性和教育意義,法律不再默認婚姻意味著對伴侶身體的「永久同意」,有助於消除社會上仍存在的性權利誤解或刻板觀念,使婚姻中的性自主權受到更堅實的法律保護。

※Newtalk提醒您:
#性侵害就是犯罪,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