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廖偉翔推動的《噪音管制法》第26條、第28條修正案今(9日)於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法後,針對噪音車的罰鍰金額下限提高至 3,600 元,上限則提高十倍、至 36,000 元;若違規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甚至可移請公路監理機關直接吊扣牌照。
廖偉翔表示,長期以來,非法改裝車、炸街車的轟隆聲,是所有家庭深夜的夢靨,過去台中市政府曾以專案加強稽查,然而,第一線執法人員只能面臨無奈的現實,就是現行法規是「沒牙的老虎」,舊法的罰鍰僅 1,800 元起跳,最高才 3,600 元,對於很多非法改裝車主不痛不癢,繳完罰單繼續吵,讓公權力淪為笑柄,甚至有人因勸阻車輛炸街反遭痛毆,這讓他們深惡痛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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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偉翔說明,這次法兩大重點,首先是提高罰鍰,嚇阻違規事件,將罰鍰上限與下限都大幅提升,修正過去環保法規開罰低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荒謬現象,讓罰金真正具有痛感;再者,針對重大情節或累犯者,可以直接吊扣牌照,從根本來解決製造噪音的車輛,並且按次處罰。這次修法是希望還給人民安寧居住權的第一步。
《噪音管制法》修法後,第 26 條規定為,違反依第 11 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了民用航空器依《民航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3,600 元以上、36,000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 6 個月。
而第 11 條規定,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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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 28 條也規定,不依第 1 3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3,600 元以上、36,000 元以下罰鍰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而第 13 條規定,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次修法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請環境部加強設置聲音照相,透過科技執法取締噪音車及改裝排氣管源頭管理,國家環境研究院應盡速研發更新技術,並盤點地方政府需求,持續推動聲音照相設備,以降低噪音,提升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