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勞保遺屬年金規定,若無符合資格的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那麼遺屬年金可能全數充公,對單身者不友善。立法院17日審查勞保法修法草案,有多位立委提案修法,希望單身者過世後,生前實際照護者或有扶持與陪伴關係的人有機會獲得合理保障。對此,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大法官曾釋憲,遺屬年金是所得替代「非屬遺產」,不能生前指定受益人,應該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行政部門不能違逆釋憲結果」。
根據現行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制度之規定,被保險人若身故且有符合資格的遺屬,可請領遺屬年金;但若為單身且無符合資格的遺屬,僅協助辦理喪事者可領取喪葬津貼,其餘遺屬年金則全數收歸國庫。這導致單身族群終身繳費,卻讓生前實際照護者或具有陪伴、扶持關係的人無法獲得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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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該疏漏,多位立委提出修法。國民黨立委柯志恩、黃健豪、陳超明等人提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請領遺屬年金(或津貼)須受被保險人扶養,增訂由被保險人生前立遺囑指定受益人。民進黨立委陳秀寳等人提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請領遺屬年金(或津貼)須受被保險人扶養部分。
國民黨立委盧縣一指出,根據現行勞保法規,單身者過世遺屬年金形同遭充公,對單身勞工非常不公平,因此希望能依照公教保險法方式,落實勞工的自主運用,讓他們可以指定受益人。
對此,洪申翰表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遺屬津貼屬於「所得替代」,其立意在於避免遺屬生活無依,因此必須以遺屬「需要被扶養」為前提;既然其性質並非遺產,就不可能由當事人生前自由指定繼承對象。他強調,「行政部門不能違背釋憲結果」,這是憲法法庭的明確解釋,法規如何修正都不能違反大法官的界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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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勞動部指出,勞工遺屬年金如何放寬對象及請領條件,涉及增加勞工保險財政負擔,且相關給付又須考量各社會保險連動影響,必須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