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前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追緝酒駕時開槍,誤擊後座女乘客致死,一、二審均認定用槍行為符合使用槍械範疇,判決無罪;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曾員無罪確定。
全案緣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晚間,時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巡邏時,攔查涉嫌酒駕的吳姓男子,遭吳男拒檢駕車衝撞,遂朝車輛連開5槍,其中2槍誤擊後座楊姓女子大腿、小腿及後背,致楊女送醫不治。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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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依彈道重建報告認定曾員開槍時,目標是車輪輪胎,且開槍時機符合規範,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表示,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是否合理使用槍械,應以客觀合理標準判斷,須以警察當下處境與事前觀點評估,使用強制力是否客觀合理,而不應以警察用槍致傷亡結果的事後諸葛立場,以檢討用槍的合理必要。
合議庭認為,綜合案發現場及當時情勢,曾員合理認知,除開槍射擊對方車輛外,已無其他較小侵害方式可有效執法,且曾員在開槍前多次口頭警告,並儘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足見已盡力避免不必要的傷害。
二審認定,曾員施用強制力屬合理,開槍目的為維持秩序與保護公共安全,主觀上無惡意,行為符合客觀合理標準、使用槍械範疇,難認有過失,據此認定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檢察官再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龍柏安)1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