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選會昨日駁回立法院通過的反廢死公投,中選會今(24)日說明時,引用馬政府時期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反核人士高成炎理由稱,國民黨提出的「反廢死公投」不符合公投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定要件。

立法院日前通過反廢死公投及核三重啟公投。其中,反廢死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核三重啟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不過。中選會昨日以反廢死公投不符公投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礙難辦理投票;核三重啟公投訂於今年8月23日舉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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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駁回國民黨「反廢死公投」,遭民眾黨主席黃國昌痛批是公投審議委員會復辟。豈料,中選會今日發出的聲明,卻是引用當年馬英九政府駁回核四公投的判決。

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2014年進行反核四禁食,引發全國關注。馬英九政府在強大民意壓力下,行政院長江宜樺宣佈核四封存,在安檢完成後,不放置燃料棒、不運轉,日後啟用核四,必須經公投決定。不過,反核人士高成炎質疑以後還是有重啟核四可能,因此,連署提出反核四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中選會並沒有駁回該公投,反而是在移請公審會則駁回該公投提案。高成炎隨後提起一連串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則於2016年做出駁回高成炎上訴定讞。

今日中選會發出駁回國民黨廢死公投,則引用當年最高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27號判決指稱,有關「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意涵,則如該號判決所揭: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列舉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所謂立法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乃公民藉由投票方式,就公民提議之該等事項表示意志,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實現,概念上,係從無到有之制度;而所謂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則係公民藉由投票就其代表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或進行中之政策,行使最終決定權,乃就既存之法案或政策決定是否繼續存續(廢止或否決)之制度,是就法律或重大政策提案複決者,必然是反對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

中選會表示,至於立法院114年5月20日交由中選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案,則係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六做不同規定,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且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憲法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此又為各機關之法定義務。基此,公民投票法既是立法院通過施行之法律,則立法院交付中選會之公民投票案,均應符合憲法判決主文與公民投票法所定要件,皆屬當然。

中選會也表示,公民投票法是立法院通過施行之法律,立法院決議交由中選會辦理之公民投票案,應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定要件,始不適用同法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

中選會另外表示,立法院114年5月21日交由中選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民投票案,合於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則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已定於114年8月23日舉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