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114)年1月7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案,考量修正條文有五頊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今(1)日召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該案之第35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3項及第6項提高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經研議後,確有五項窒礙難行之處:第一,大幅增加政府財政歲出,未依法徵詢行政院意見,並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第二,破壞退休撫卹制度之公平性,違反平等原則及世代正義;第三,衝擊退撫基金財務,影響現職及退休人員權益,財務缺口之撥補,有悖中央與地方分別負擔共同提撥制精神;第四,影響機關人事遷調及勤(業)務推動,又未定過渡期間,大幅增加各級政府行政成本及作業負擔;第五,納入未適用該條例之移民與空勤人員,卻漏未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以上五點均導致法律適用顯有窒礙之處,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卓榮泰強調,行政院考量警消人員工作辛苦及勤務特性,已提升現職警消人員待遇及照護。這次提出覆議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復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

行政院今(1)日召開臨時院會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覆議案,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圖:行政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