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配亞亞武統論引起各界矚目,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再度撰文分析,亞亞只是一個獲得短期依親居留許可之人,世界各國的邊境管理都一樣,入境者必須符合當地法令,否則就是禁止進入或驅逐。所以,入境、居留許可是一種特許權,不是公民基本權。
以下是林達在臉書分析的全文:
中華民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是以不動搖中華民國「國體」和「政府體制」之存續為前提。
我在何建華案的萬言上訴書中寫道:
「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在於,任何人縱然可主張支持『中國統一』,但其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絕不可達到『與中共等敵對勢力合謀摧毀我國之國體及政體』的程度」;
「因為,中共方面主張之『中國統一』,係以否定或消滅我國國體(民主共和國)及政體(五權分立,立法權、行政權由全國人民普選決定)之存在,或以罔顧我國公民自決權利之方式為之(而由共產黨黨員決定之共產黨一黨專政),顯然與透過我國民主制度決定統一之方式,迥然有別」;
「是以,若只是單純表達希望透過我國民主制度達到『中國統一』之訴求,仍是遵從我國國體、政體及民主機制的一種政治主張,自得享有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可容許此等主張於言論自由市場競爭」;
「但若是服膺於中共所主張的『中國統一』,其意在消滅我國國體、政體與民主制度,自難求我國憲法給予保障。」
言論自由雖然是以國家安全存續為界線,但也不至於只說了政治性言論,就因言獲罪,所以台灣才有「廢除刑法100條」運動,也才添加了「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的要件。因此,如果你只會嘴砲,光說不練,沒有具體的行動,例如聚眾鬥毆、恐嚇公眾、發展組織,那沒有問題。
但陸配何建華不只是嘴砲,她收錢辦事,在台當間諜發展組織,推動中共消滅中華民國,卻要援引中華民國的言論自由來阻卻罪刑,要求中華民國的法院批准她在台推動消滅中華民國?這真是荒謬。
陸配亞亞就只是嘴砲,不會因言獲罪。但問題在於,她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她只是一個獲得短期依親居留許可之人。世界各國的邊境管理都一樣,入境者必須符合當地法令,否則就是禁止進入或驅逐。所以,入境、居留許可是一種特許權,不是公民基本權。
因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授權制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對於「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可以廢止其居留許可。那亞亞可否打行政訴訟,主張言論自由來撤銷廢止處分?如果她當初的言論是反萊豬、反廢死、反核電,我沒意見,但她已經擺明說要中共來毀滅中華民國了,卻又要求中華民國的行政法院必須批准她可以繼續留下來幫忙毀滅中華民國,給她這個「居留許可特權」,有這種道理嗎?
絕大多數陸配都是非常好的,只要符合中華民國的法令,都被我們所歡迎與喜愛。如果想要進一步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就跟美國的綠卡和公民資格一樣,要經過一段相當長的等待觀察期,然後確認她對新母國的認同和忠誠才會批准。但如果你還在等待觀察期,就已經倡議要毀滅這個國家,卻又申請要歸化?請問哪個國家要收這樣的人?
所以,要收新國民以前的這段等待觀察期很重要,四年還是六年也要審慎,要足夠看清,他/她是否真心認同並且支持這個國家的國體和政府體制的存在。我們要歡迎那些真心喜愛台灣的人,不要誤收寄生,反噬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