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犯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台北地院去(2024)年7月認定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判決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停止新竹市長職務。台灣高等法院今(2)日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嫌,於是裁定本案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對此,資深媒體人周玉蔻表示,承審法官的名字叫郭豫珍,她也是以「實質影響力」裁定收押陳水扁與鄭文燦的知名「旗袍」法官。但如今高院的意思,「是高虹安可以一直又拖又混到2026競選連任?」
根據高院合議庭表示,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於今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依「憲法訴訟
合議庭認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合議庭表示,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但此部分尚有疑義;且立法院組織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同時,合議庭提到,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仍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的餘地。
合議庭表示,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以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基於上述理由,高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徹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 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