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立委高虹安因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7年4月,而新竹市長一職也遭內政部停職。不過,高等法院以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有違憲疑慮,聲請憲法法院解釋,並暫時停止審理。對此,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今(2)日表示,如果2026年縣市長選舉時,高虹安的貪污官司尚未確定,她也沒有其他有罪判決需要服刑,則仍然具備參選資格。
對於二審法官提出釋憲一事,林志潔表示,首先,依據目前的憲法訴訟法,各法院對所審理的案件,在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只限於可以聲請解釋法律,不包括解釋法規命令,所謂法規命令就是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訂立的各種內部規則、施行細則、作業辦法等等,這些不能聲請釋憲),依據合理確信,認為該法律牴觸憲法,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可以聲請憲法法庭釋憲。
林志潔說,高虹安市長因為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浮報濫報虛報助理費,將多報的款項交給自己花用,遭到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決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高市長上訴二審,在審理中,現二審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有違憲疑慮,聲請憲法法院解釋 所以案件暫時停止審理。
林志潔說,立法院組織法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有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與辦公事務預算,辦公經費事務費用項目與標準有附表,另,立法院也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和文康活動預算,另有辦法規定。
林志潔說,此條文在立法院行之多年,過往如有立法委員違法使用助理費或詐領補助款,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罰處理。承審高市長貪污案件的二審法院合議庭,如果認為本條有違憲問題,要聲請釋憲,雖說是法院的權力,不過恐怕到底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是否有不明確到違反憲法的程度?也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否則為何過往貪污案件均不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問題,唯獨審理到高市長突然變成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要接受審理的門檻。
林志潔說,至於大家擔心聲請釋憲停審,是否會拖延案件?事實上,貪污案件的審理要三級三審確定,高市長才會被解職。目前僅是停職狀態,二審如果無罪,高市長也可以復職,即使二審無罪,高市長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又被發回更審,總之,要三級三審判決確定,應該還要兩年以上,勢必會到2026年底。
林志潔說,意思是,高市長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前,貪污案件本來就很難確定,此時停審與否,大概也只是繼續向後遲延確定的時間而已。
林志潔說,然則,高市長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時,是否可以參選呢?答案是,如果當時貪污案件判決尚未確定,她也沒有其他有罪判決需要服刑,則仍然具備參選資格。反之,如果高市長有其他犯罪行為案件判決確定,則需要看地方制度法的規範。
林志潔說,依據地方制度法,非直轄市之縣市首長,如果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沒有緩刑宣告,也就是有犯罪必須要入監服刑,那就要由內政部來解除市長職務。例如,高市長之前曾犯誣告罪,一審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沒有緩刑,如果二審也是一樣,三審也沒有改變,高市長就要入監服刑,當然要被解職了。但是因為誣告罪並不在排黑條款中,高市長被解職,如果坐完牢服刑完畢,未來還是具有參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