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法院審理台北地檢署對於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無保請回抗告,今(5)日下午4時30分審理結束,檢方、被告律師走出審判庭時都沒有說明審理情形。預計5點到5點10分宣判裁定。

檢廉8月30日兵分多路搜索柯文哲住處、民眾黨、民眾黨柯文哲辦公室,並以被告約談柯文哲、證人約談陳佩琪。期間,在廉政署約談時期,柯文哲一度想離開,遭到警方宣佈逮捕,柯文哲律師也隨即向地院提審。期間,柯文哲律師認為檢方僅詢問木可公司,卻以京華城貪污案逮補,質疑檢方是問A案,卻以B案逮補。但地院審理認為,檢察官於訊問前所諭知之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檢察官就訊問順序本有其裁量權,且偵查階段案件尚未明朗,問題究與何案相關實非截然可分,自不能僅就初始幾則問題,即認檢察官所訊問之內容與京華城案全然無涉。因此,將柯文哲律師提審案駁回。

不過,在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認定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將2人聲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9月2日凌晨3時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彭振聲羈押禁見。

但北檢則提出抗告,高院4日審理認為。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亞虎之供述、證人邵琇珮之證述,佐以朱亞虎與應采薇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雇於沈慶京之目的、沈慶京行賄應采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另外,被告彭振聲之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本院合議庭業已通知其補正,將待補正此項程序合法要件後,另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