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即將針對死刑是否存廢做出判決。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16)日舉行記者會提出當年已遭槍決的盧正案的3個新事證,希望法務部能提出上訴或再審,也說司法也曾冤枉人,也曾錯誤執行,憲法法庭應該參考冤案的可能。此外,高涌誠也引述槍決執行筆錄透露,盧正在被槍決前,不僅喊冤,還企圖咬舌自盡。

台南婦人詹春子遭人勒斃且以膠帶捆綁,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她相熟的前保安警察盧正。盧正於2000年6月29日被依擄人勒贖罪判決死刑,同年8月10日再審遭駁回,並且在法務部長陳定南批准下於9月7日晚間8點20分在台南看守所遭槍決。但盧正槍決前,還是喊冤,並企圖咬舌自盡。家屬也數度到監院陳情。

其中,台南高院認定盧正犯案的時間序為,1997年12月18日18時,盧正殺害被害人。20時將被害人屍體棄屍。12月19日16時路人發現屍體報案。19時,檢方勘查案發現場。

但監委認為,被害人死亡時間有疑義。經台大法醫研究所教授蕭旭峰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係1997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方遭殺害並棄屍,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經查盧正於1997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詹春子遭盧正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王美玉也針對鞋帶是否是凶器,邀請宜蘭縣警局鑑定科股長藍錦龍鑑定後,認為顯示盧正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同時,也請台大心理系副教授趙儀珊調出盧正偵訊筆錄逐字稿鑑定,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王美玉說,這個案子盧正沒有被刑求,只是警詢時間非常長,違反刑事訴訟法。對於新發現的三項證據,也已經送給法務部,提出非常上訴或再審。

高涌誠表示,他們曾把盧正遭受死刑執行的卷檔調出,他以「慘不忍睹」形容。他說,這些不適合公開,但筆錄部分可以讓大家了解。

高涌誠說,死刑執行前檢察官要開庭詢問,有否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筆錄記載是「有收到」,但後來劃掉改成「不答」。檢察官詢問「現在要執行死刑,你有何話要說?」盧正:「我是冤枉的,我書狀準備待提出」(後面括弧但未提出,就是沒有現場提給執行檢察官)。

檢察官問,「你最後有何遺言?」盧正:「沒有」。高涌誠說,令人驚駭的是,即使要槍決,受詢問人也是要蓋印。而在場的書記官照實紀錄:「受訊問人拒簽,並欲咬舌自盡,無法按指紋」。

高涌誠說,最後還是有個指紋,後面記載是「麻醉後補蓋指紋」。書記官很老實,把「麻醉」兩個字劃掉,「是其後再補蓋指紋」。高涌誠說,盧正在檢察官執行死刑前還是喊冤,甚至要咬舌自盡、不願意蓋指紋。

另外,對於死刑執行的程序,高涌誠也質疑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但有人看過「死刑執行令嗎?幾乎沒有。除非是1952(民國41年)以前」。他秀出當年盧正執行死文的公文,就是「法務部函」,也沒有印信,執行一條人命連法務部印信都沒有。

高涌誠說,當初刑事訴訟法是參照日本大正時期刑訴法草案,日本由法務大臣「令准」,也就是這樣的責任是由法務大臣承擔。但回到台灣,1952年公文程式條例,簡化行政程序,法務部便宜行事,改用「函」,執行一條人命連法務部的印信都沒有,嚴苛來講,其實也是草菅人命,是否應該由部長承擔責任的歸屬不見了。

高涌誠說,這次除了三項新事證,他們認為,這次司法委員會同意,將此調查意見送給憲法法庭,因為憲法法庭即將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即將判決。也就是,司法也曾冤枉人,也曾錯誤執行。憲法法庭應該參考冤案的可能性。

此外,此案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有罪的法官,就是現任監委蔡崇義,媒體詢問,是否有跟蔡崇義交換意見,高涌誠則說,蔡崇義依法申請迴避本案審議?

當年盧正遭槍決前,法務部長陳定南的公文。   圖:林朝億/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