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八年前過世,其生前預立遺囑,將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引發其胞兄、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判定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不服再上訴,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案子經上訴,今(14)日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外界估計,扣除應給付張家子女等人的法定「特留分」遺產後,張國煒約可獨自繼承約 140億元遺產。

張榮發於2016年以 89歲高齡過世,留下密封遺囑,指明「本人之存款及股票、不動產」全部由二房獨子、即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由張國煒擔任長榮集團總裁,還留下遺願「願眾子女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

張國政提告主張,張榮發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不是由父親親自簽名,也未親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認為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他指公證人在封面記明不實事項,公證書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且密封遺囑是在張榮發住家作成的,但公證書卻寫在事務所作成,請求法院確認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代筆遺囑、17日密封遺囑無效。

不過,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張榮發製作遺囑當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張榮發自述、公證後已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也證明遺囑簽名是張榮發親簽,遺囑合法有效。

一審台北地院法官認定,依張榮發的診斷與病歷資料,製作遺囑時,張榮發具相當口語能力,持筆簽名也無明顯障礙,沒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喪失遺囑能力,醫院也認為張榮發認知功能正常,調查局亦鑑定簽名為真、認定遺囑有效,2020年3月判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上訴。

二審高院認為,張榮發雖在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常因病住院治療,且在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其在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況且他在2014年9、10月間贈與其配偶存款 1億元,2014年10、11月間移轉其英屬維京群島 3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 1億 4,675萬多元給張國煒,可見他仍有處分鉅額財產之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高院認為,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送調查局鑑定筆跡,結果與張榮發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佈局、書寫習慣相符,認定是張榮發親自簽署的。公證人將密封遺囑連同公證書攜回蓋用鋼印,與公證書上密封遺囑之製作地點,並無誤載之情事,密封遺囑符合民法規定之要件,自屬有效。

張國政訴請確認遺密封遺囑無效,為無理由,判他敗訴,張國政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