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6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論,大法官尤伯祥詢問,若採不記名投票的情況下,如何對選區民負政治責任?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則稱,此次修法有公開透明、直播的方式,「每個人手舉得高高的」讓選民看,不會有責任政治的問題。尤二度質疑黃沒回答問題,最後黃說,「雖然可能你覺得不滿意,但我的確回答你的問題」。

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上午討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等相關規定部分。

在大法官詢答時,尤伯祥詢問,釋字499號解釋,理由書提到,因為修憲在二讀、三讀程序都採用無記名投票,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導致選民對國民大會代表意見無從知悉,國民大會代表依照憲法133條,必須對選區選民負政治責任,因此構成明顯重大瑕疵,依照這段解釋理由書記載,修憲案性質仍然是法律案,是否法律案投票要用記名表決方式,以符公開透明,進而讓選區選民能對民代問責,因此,本案立法程序也應適用此原則?此外,若不適用,那麼在無記名投票的情況下,選民如何就個別法律案向立委問責?

尤伯祥也問,若無記名投票,就法律案採取反對立場的少數立委顯然無法顯名於立院議事錄,看不出到底採取反對還是贊成,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用議事錄證明他們曾採取過明顯的反對立場?是否會剝奪掉少數立委聲請釋憲的權利?最後,就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的部分,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認為是「不真正義務」,黃國昌的意思也是這樣,但義務就是真正義務,不真正義務到底是什麼?民法概念是否能套用到憲法層次?他很好奇,總統可以來,也可以不來,那可以聽也可以不聽,總統是由全民直選產生,跟立法院一樣都具有民意基礎,按照政治責任原則,總統施政是對民意負責而非立法院,為何可以把增修條文「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解釋成總統有義務來報告?到底如何導出「義務」來?

黃國昌表示,就釋字第499號解釋所建立的原則,只有在修憲程序時,必須要以記名方式,沒擴及到一般法律案也要記名方式為之,若是這樣解釋,立院從職權行使法到相關議事規則,全都要進行全面翻修,才有可能符合大法官所提的射程範圍。

黃國昌強調,在立法院議事規則中,必須要有15人以上委員或黨團提議時,才會行使表決器記名表決,即使適用表決器表決,若沒有立院議事規則第35條第3項動議的話,會形成表決器的無記名表決,這是現行立院所做的議事規則規範,因此,我們認為這案件中,審查基準應該還是要回到識字342號解釋,並引用審判長許宗力過去針對國會自治所表示過的看法,以何種方式表決,是由國會自行加以決定的事項。

隨後,尤伯祥打斷黃國昌「為了避免你最後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所以我再提醒你一次」,他的問題是499號解釋有無可能適用本案?它所揭示的責任政治原則,在立院法律案審議過程中,要如何得到貫徹?選民如何對各位咎責?

黃國昌回應,在國會改革法案、責任政治原理當中,他不認為到目前為止有任何問題,憲法法庭接受民進黨立法院黨團51名立委的聲請案,國人都知道民進黨立委反對本次修法,所有明確支持、包括在立院混亂議事程序中,還盡量維持,在面對「暴力攻擊」時,還透過公開透明、直播的方式,「每個人手舉得高高的」,讓全體選民看到,因此,回到責任政治原理,這對一般選民判斷時,不會認為有任何問題的。

尤伯祥再度打斷黃國昌,他表示,自己聽懂了,黃國昌的意思是用「直播」可以取代議事錄,但他仍批對方沒回答到問題;尤伯祥追問,議事錄、不需要記名表決,是否可能剝奪掉少數立委聲請釋憲權力?因為名字沒能「顯名」在議事錄裡?黃自認已經回答尤的問題,稱「雖然可能你覺得不滿意,但我的確回答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