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這次條文修正,代表社會各界對於高齡者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的支持。

勞動部今(15)日表示,《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立法意旨,是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而本次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係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之修正。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根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