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通州一名男子上班期間經常以上廁所為由停留在公司廁所,公司受不了了將他解僱,該男子不服向公司索賠 20 餘萬元人民幣 ( 約合台幣 90 萬元 ) 。

原告劉某是南通某電路公司員工,於 2015 年入職,負責公司對整個廠區的檢驗工作。

2023年 2 月 2 日至 2 月 23 日期間,劉某頻繁、長時間地停留在公司廁所,公司發現後和他解除了勞動合約。

根據公司監控視訊統計,劉某在 2023 年 2 月期間,長時間停留在公司的廁所 11 次。每次停留時間,在 31 分鐘至 3 小時 5 分鐘不等,日停留時間最短一小時 22 分鐘,最長 6 小時 21 分鐘。

被公司裁員後, 2023 年 8 月,劉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 20 餘萬元人民幣。他認為自己停留衛生間系個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檢需要,公司將他辭退缺乏依據。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係依法解除勞動合約,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李倩表示,劉某停留廁所時間過長,2 月 13 日工作期間更是全程停留在廁所,已明顯超出合理正常的生理需求範圍,也明顯超出其職責範疇所需。

且劉某也未能提交工作日誌等相關證據,證明其長時間停留廁所系履行工作職責,因此劉某行為構成擅離崗位。
根據被告公司的管理制度,職員未經允許上班時間擅離崗位超過一小時不足兩小時的視為曠工半天,兩小時以上者視為曠工 1 天,時長實行按月累計。劉某累計視為曠職天數達 6 天,系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公司有權依據其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

廁所。(示意圖)   圖 : 李志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