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歲男嬰「剴剴」遭受虐致死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衛福部今(18)於立法院報告,提出9點改善措施,包括優化收養評估、加強社工專業與兒虐識別能力、提升訪視頻率及托育人員考核。同時,針對處理不當,衛福部認應負督導不周的責任,並向社會致歉,並承諾將改進相關制度,以防止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衛福部9點改善制度的內容如下:
(一)收養評估機制:現行制度將出養必要性評估交給媒合機構,恐有利益衝突問題。按出養童與收養家庭於媒合過程,媒合機構係依其服務進程,向收養家庭收取服務費用,此種方式恐影響出養必要評估結果;加以地方政府在此過程並未有角色,難以針對出養家庭即時介入協助解決家庭經濟問題並提供適切福利資源與支持服務措施。因此,未來出養必要性評估,應由地方政府辦理。
(二)收出養前安置服務:現行收養前的兒童安置是由媒合機構決定安置的方式及安置的機構,並由媒合機構支付費用。但是媒合機構本身可能缺乏照顧的資源,亦無長期具約束力的契約關係可以監督提供服務的機構或居家托育人員(保母),而且可能因為經費限制,無法選擇對兒童最佳的照顧方式或嚴選照顧的人員。因此,為確保兒少最佳利益,於收養前能獲得妥善照顧,未來要求由地方政府依「委託安置」程序,運用轄內安置資源提供協助,並支應相關費用,倘地方經費不足,中央將予以協助。
(三)收養前兒童的安置,不同於半日托方式有家屬可以檢視兒童狀況,如果採用全日托的方式,必須有更強的監督機制。對於提供全日托之居家托育人員,本部將儘速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訪視頻率及訂定相關指引。
(四)現行居家托育人員接受委託照顧家外安置兒童,適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並已較一般居家托育人員規範嚴謹的資格條件、教育訓練、訪視頻率等;考量其所照顧對象多屬特殊需求兒少,有必要接受較爲嚴謹的監督。因此,本部將召集專家及地方政府重新檢視是類人員的資格條件、篩選機制的妥適性,及強化教育訓練、完善督導考核機制,並研議較優薪資待遇。
(五)從本案發現,收出養媒合機構社工的訪視可能不踏實、敏感度不足或過度信賴照顧人員的良善。為避免受到各種惡意欺瞞的情形而失去對兒少保護的功能,一方面媒合機構要強化社工之專業知能及對兒童虐待之敏感度與辦識能力,另一方面本部將邀集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研商下列事項:媒合機構社工的例行訪視頻率、訪視時應注意事項的列表(建立 checking list)、訪視報告應交給督導審視並報監督管理的地方主管機關,機構的督導或地方主管機關應對有疑義的個案安排再訪視。除前述對於媒合機構第一線工作的加強之外,本部也將檢討「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加強對媒合機構本身的監督管理。媒合機構對所屬工作人員應提供的教育訓練及工作分配、對合作機構或托育人員的監督、以及確保對於兒少及家屬的服務品質的內控機制應一併檢討。
(六)從本案發現,新北市社會局介入本案主要是由社福中心提供對家屬在出養方面的服務,劉童的照顧部分則由家屬自行委託保母或交給兒福聯盟;台北市社會局僅於112年9月26 進行新收托訪視,最後於劉童死亡後居托中心接到兒盟通報。新北市並未把劉童的情況通知台北市,台北市的新收托訪視也沒有掌握劉童屬於脆弱家庭且需要全日托的對象,所以需要加強訪視關心。其次,居家托育人員的平時考核機制,本部將邀集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討論如何加強改善,以儘量避免不良份子混入。
(七)本部推動的「幼兒專責醫師」制度,以免付費的方式提供3歲以下幼童1名專責醫師定期檢查幼兒發展狀況。推動之初均邀集各地方衛生局、社會局(處)說明。其中特別要求地方社會局(處)對育有未滿3歲子女的脆弱家庭、接受政府委託安置及出養兒童、受監護兒童,應造冊予衛生主管機關,以利安排專責醫師關注兒童身心發展與受照顧狀況。從本案情形來看,社會局(處)似乎並不熟悉此一制度,因此新北市和台北市社會局均未將該幼兒轉會衛生局,錯失專責醫師可能發現兒虐的機會,本部將強宣導。
(八)本案涉及兒童出收養、兒少保護和居家托育管理三個面向,於地方社會局(處)可能由不同單位主辦。牽涉不同面向的單一個案,應以「個案為中心」的原則、「單一主責、多方協力」的方式處理。地方政府分工非中央政府權責,地方政府應明確跨科(室)案件分工合作機制;如涉有跨縣(市)爭議者,再由中央協助釐清。
(九)檢討重大兒虐事件處理機制:依據本部「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地方政府接獲兒少因遭受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重大虐待事件,引致嚴重傷害及死亡之個案,應即召開「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會議,地方政府個案檢討結果應於會議結束後2週內提報衛生福利部,並建立決議事項列管機制。規定中所稱「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是否包括保母,雖涉及本實施計畫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居家托育人員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的適用問題,但究其實,本案已屬重大兒虐案件,適用那一程序只是內部分工的問題,地方政府社會局就可決定,無須請示中央。當地方請示時,本部相關單位亦應以個案兒童為中心的原則思考回答,而非以確認機關內部分工優先的思考處理。中央、地方相關人員的處理態度偏差,本部應負督導不周的責任,於此向社會致歉,並承諾未來將予以改善。而未來屬重大兒虐案件之主管權責,則以負責保護服務體系之主管單位為主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