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秘書長徐春鶯因其陸配身份,擬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引發爭論。事件延燒至今,在憲法對兩岸主權定義,及其延伸的國籍與參政權的繁雜爭議下,遂有人舉對岸法律為例,直指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也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對此律師黃帝穎以 3 大法律理由駁斥台人中國籍未放棄論。

徐春鶯擬參選立委卻被對手質疑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人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上綱,被其列為「中國公民」的賴清德,也受到相同指控。

黃帝穎今(12)日於臉書上發文,舉 3 大法律理由打臉台人中國籍未放棄論。

一、憲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本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完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明文,因此正常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當然非本國籍。台灣人除少數辦移民者外,依據憲法及國籍法,僅有「中華民國國籍」,絕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法律上,當然不需要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也無從放棄!

二、國籍法明定屬人主義。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是「屬人主義」,簡單說,台灣人生不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所以完全沒有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問題。

黃帝穎解釋,國籍法第 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

三、文明世界不允許片面擴張國籍範圍。文明國家的領土與國民,通常與該國「民主正當性」範圍相同,部分表現在選舉該國總統或國會的投票人範圍。文明世界並不允許片面擴張國籍或領土範圍。

他舉例,美國就不會片面擴張解釋領土或國籍及於中東或烏克蘭,藉以直接出兵解決爭端。相同的,中華民國憲法也不容許「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擴張取代我國籍的解釋。黃帝穎直言,紅統人士法盲瞎扯賴清德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明顯缺乏民主法治常識與國際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