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因不滿「受刑人無法參與投票」,日前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台灣高等行政法院今日裁定准予聲請人在台北監獄內行使投票權。藍委林思銘今(13)日呼籲法務部放棄抗告,盡速擬定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法,作為未來全面施行的基石,並確實保障監所人權。

林思銘表示,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監所收容人只要在台灣繼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符合投票年齡、及未受監護宣告或褫奪公權者,即具有投票權,過去在立法院,他便曾多次就「收容人投票權與不在籍投票」等問題提出質詢,但法務部和中選會一貫採取閃躲、迴避的態度,不願正面積極面對。

他提到,在本次訴訟判決出爐後,希望中選會放棄抗告,以正向思維來面對長期的行政缺失,積極與法務部共同研商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施行法,並且儘速趕在明年大選前完成立法工作,以落實保障國民參政權,並作為未來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實驗基石。

林思銘提醒,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中選會與法務部若再不積極商討此議題,未來也許將面對收容人的群起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