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朱姓男子在桃園一間超商發生情緒異常,大聲咆哮並攻擊警察,最後被制伏坐在超商門口前,一名警員再朝他毆打十幾下的錄影曝光,引發警方執法過當議。知名律師呂秋遠日前於臉書發文指出,警察在連續打人的那一剎那只是另一個暴徒。精神科名醫沈政男今也在臉書表示,警察在現場必須迅速判斷如何保障自身安全,「非事後像很多人閒閒看錄影在那邊說三道四。」
呂秋遠日前曾針對此事發表意見,他認為當這個人已經沒有反抗意圖與能力,坐在超商門口,警方卻仍然以警棍用力毆打這個人,高達12下。這不是執法過當,「他沒有在執法,他在利用警察的身份,發洩他的憤怒,毆打一個手無寸鐵的人。」並認為這個「警察」,這個剎那,在拿起警棍連續毆打坐在地上的人之時,「沒有資格稱為警察,他只是另一個暴徒。」
沈政男對這事情有不同看法,他認為警察以警棍打壯漢的時候,壯漢並沒有上銬,被打時壯漢也用雙手護頭。但當他被帶到超商門口坐著的時候,雖沒有上銬,卻頻頻轉身往店內朝警察咆哮,「警察才出來打人。」沈政男也對目前社會撻伐警員執法過當一事大表不贊同,他表示,美國有一個著名的「格雷厄姆訴康納」(Graham v. Connor)。
沈政男醫生舉的這個例子發生在1984年11月12日,美國一個患有糖尿病民眾格雷厄姆因為低血糖,跟朋友說明要至超市買果汁,但後來看到超市大排長龍他便離開,沒想到這個舉動讓一名執勤警察康納懷疑他偷竊,雖然格雷厄姆朋友對康納解釋其情況,格雷厄姆被要求要留在朋友車子裡。
這時候警察康納呼叫救援並針對格雷厄姆是否於超市行竊一事進行調查,格雷厄姆此時就離開車子繞著車子跑了2圈後便開始昏迷,當其他警察到場後,並不理會格雷厄姆朋友的勸告要給格雷厄姆需要的糖分的情況下,即給格雷厄姆他戴上了手銬,並強行將格雷厄姆塞進警車,當格雷厄姆被戴上手銬坐在後座時,一個朋友帶來了一些橙汁,但警察拒絕讓他把橙汁給格雷厄姆。康納隨後從便利店得到了格雷厄姆在那裡沒有做錯任何事的信息。其中一名警察把格雷厄姆載回家,並放了他。
但在與警察的互動中,格雷厄姆的腳斷了,肩膀受傷,手銬割傷了手腕,額頭也瘀青了。因此他即在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警員康納在進行調查性停車時「使用過度武力」,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賦予他的權利」。
但最後地區判決出來時,陪審團認定警官沒有使用過度武力。但該案最終被提交至最高法院卻有不同看法。沈政男說明,最高法院認為:
1. 控訴警察不合理使用武力必須根據客觀合理性(objective reasonableness),而非警察的動機。
2. 應考量警察必須在瞬間(split-second)做出判斷。
他說明, 2010台灣也發生一起檳榔西施被警察過肩摔(大外割)事件,當時一位檳榔西施只是可疑卻遭警察盤查,因出言不遜而被制伏在地,後來檳榔西施提告,但檢察官判警察不起訴。他舉另一個今年一審判決數月徒刑的另一起大外割,則是2021年中壢一名詹姓女老師,在路上遭員警攔下盤查,詹女拒絕回答員警隱私問題並罵警員很蠢,雙方爆發衝突,詹女也是被警察過肩摔,原本也是不起訴,但重議以後一審改判有罪。
沈政男表示,可見檢察官與法官對於大外割的使用時機,判斷也不一樣。沈政男指出,以前大家討論警察的用槍時機,現在連用棍時機也得討論,甚至大外割時機也引發爭議了。「什麼『警察胡亂打人也是暴徒』之類的話都講出了。」他認為,壯漢猛烈揮拳攻擊警察,「這時警察當然可以使用武力,符合客觀合理性」;而當壯漢後來被制伏,帶到店門口,警察並未上銬,「可見警察對手銬的使用都相當節制」;後來,警察還在店內處理,但壯漢卻在門口頻頻回頭叫囂,這時警察是不是會擔心他又撲過來攻擊?「於是瞬間必須做出判斷,到戶外用警棍毆打壯漢背部,讓他自我克制,這當然是警察保護自己的客觀合理手段。」
沈政男以此下了結論,他認為警方警棍使用有沒有過當,應考量當場警察必須在瞬間做出如何保護自己的判斷,「而非事後像很多人閒閒看錄影在那邊說三道四。」
呂秋遠曾在臉書上針對此事評論,認為警察毆打壯漢高達12下,已沒有資格稱為警察,只是另一個暴徒。 圖:翻攝自呂秋遠臉書專頁
精神科名醫沈政男表示,警察在現場必須迅速判斷如何保障自身安全,「非事後像很多人閒閒看錄影在那邊說三道四。」 圖:翻攝自沈政男臉書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