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即將到來,搭上久違的疫後國境開放,不少同學們紛紛想趁機飛出海外遊學。不過,近來跨海遊學、打工擄人勒索案駭人聽聞,讓不少想出國遊學的學子望之卻步。行政院消保處今(22)日通過教育部所研擬的「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明確針對業者祭出4項規範,包括必須提供24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資訊、消費者留滯海外責任,不肖業者若涉及欺騙等行為,不僅消費者可以向業者求償,主管機關也可依照《消保法》裁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不改正則將最高可該發5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處公布三大準則保護海外遊學消費者,內容包括:留意業者口碑及評價,廣泛蒐集相關資料,勿受特惠價今天到期而立即簽約。其次是善用遊學5日之契約審閱期。第三則是參照教育部公告的「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仔細比對契約內容。

另外,消保處也明文新增4項規範,保護海外留學生權益。若查獲業者違反規定,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一:業者應提供24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資訊

消保處表示,學子參加海外遊學團,常有在外遭遇扒手財物遭竊,不知向誰求助,以及受傷不知向何醫療院所尋求協助…等緊急狀況發生。新修正的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爰增訂強制業者應於定型化契約中提供24小時緊急聯絡人之姓名、電話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的通訊資料,供消費者聯繫。違反者,消費者得要求業者3日內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消費者得解除契約。

第二: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內容之效力

有鑑於時有留學業者廣告內容誇大不實,消保處呼籲「業者有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的義務」,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此外,契約的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的說明內容,均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另外,簽約後提供的附件、行程表或說明會內容與簽約前提供的書面文件(例如:旅遊學習活動地點、課程內容、教學進度、行程、住宿、膳食、交通等)、廣告、宣傳文件不相同時,以最有利消費者內容為準。

第三:明定業者將消費者留滯海外之責任

無論是柬埔寨「豬仔」事件,或是歷年來無數海外擄人勒索案件,讓民眾對於海外居留相當沒有信心。對此消保處表示,為解決業者將消費者留滯海外,衍生費用負擔與賠償計算的問題,明定業者應為消費者安排適當的餐飲住宿、交通;賠償消費者按日計算違約金,其公式為:〔(食宿費 交通費)÷總日數〕*留滯日數(總日數為上限)。如消費者另有其他損害,仍可向業者求償。

第四:調高業者醫療費用最低投保金額

由於海外醫療費用高,而年輕學子在外難免發生意外,為避免發生意外時無力負擔高額醫藥費用,爰調高業者為學子投保之最低醫療保險額度為新台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