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中國民眾於當地超市購買酸奶(優格),不料,回家後他才赫然發現該瓶酸奶已過期了 1 分鐘。針對上開案例超市該不該賠償消費者,中國媒體援引該國法律規定指出,消費者可向生產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 10 倍或損失 3 倍的賠償金。但若顧客「明知」商品快要過期,卻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超市則未必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每日經濟新聞》今 ( 31 ) 日報導,日前小李(化名)於超市選購了一瓶標價 4.9 元人民幣(折合新台幣約 22 元)的酸奶。結帳後,小李見酸奶瓶上標示之保存期為 21 天,截止時間正是晚間 8 時 28 分。他再看了一眼發票,上面顯示結帳時間為晚上 8 點 29 分。「就算是一分鐘,也是過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賠 1,000 元人民幣(近新台幣 4,400 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 :「退貨可以,賠償沒有」。為了這件事,雙方多次交涉,但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而後,小李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法庭將案件委託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 400 元人民幣(近新台幣 1,760 元)。

報導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內容指出,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該條文規定,若發生上開事件,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 倍或者損失 3 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 1,000 元人民幣的,為 1.000 元人民幣。

不過,也有律師表示,如果顧客「明知」商品快要過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超市則未必要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指出,消費者若為索賠而購買,有敲詐商家的「故意」,嚴重的還將按照刑法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針對消費者「故意」或「無意」發生這類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的行為,報導並未說明法庭將如何判定。